胜诉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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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份“决定”之下,来之不易的学区房与自己擦身而过!
委托人徐先生家住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吉林大道。其房屋临近街道,2016年徐先生家门前的马路要进行拓宽并建起高架桥,发展成一条快速大道,于是区政府在徐先生的房屋附近张贴了一份《房屋征收决定》。

他人替我签了补偿协议,就可以拆我的房吗?
针对被告的身份确认问题。笔者认为,县政府和街道办均属于本案的适格主体,具体体现为涉案项目系县政府主导,相关实施部门也是由县政府组建。故县政府作为项目的拆迁人具有主体身份。

被征收人有力举证,街道办“背锅”误拆房屋失败!
最终,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对街道办事处的起诉,确认区政府强制拆除涉案房屋、院落的行为违法。一审宣判后,两被告均未上诉,该判决生效。

房屋遭非法强拆,没人承认?法律面前,谁也逃不掉!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谁行为,谁为被告”是确定行政诉讼被告及承担责任的基本原则。如果房屋被强拆后,被告拒绝承认是自己所为,亦未提供证据证实拆除行为与自己无关的情形下,法院将如何判定责任归属?

只是在现场“监督指导”并未参与强拆?法院:这话你自己相信吗?
房子被强拆了,到底是因为征收还是因为村集体为改善村居环境而自发组织的拆除,纠结这个问题有意义吗?

污染物处理不当面临天价罚款?法院:违法!
“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

安置补偿方案在征收之前就已作出,安置补偿决定含糊不清?法院:撤!
未经村民的明确同意,村委会擅自省略了至关重要的听证程序,而土地调查过程也显得仓促马虎,缺乏必要的当事人签字确认,安置补偿的决定缺乏详尽的说明,补偿方案的标准同样含糊不清,如此“千疮百孔”的征收流程如何能够确保被征收人的补偿利益得到有效保障呢?

厂房未完成征拆就许可施工?法院:已影响施工,许可违法了!
集体土地上的厂房未完成征收补偿就遭遇了进场施工,施工行为甚至导致厂区建筑、道路和设备被淹,给企业的合法财产权益造成了损害。

房屋被按违建拆除不予立案?检察院提请抗诉,实际使用人能诉!
当事人购买的农村集体土地上的别墅房屋被判定为违法占地进而强制拆除,作为房屋购买者和实际使用人的当事人有权就责令限期拆除别墅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接踵而至的强制拆除行为起诉吗?

水域生态治理,补偿的不清不楚?法院:撤销重做!
因水域生态治理而需要对养殖承包经营权人的水产品、养殖设备、设施进行拆除,所造成的损失理应补偿,可如果涉案水域本身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补偿权利人,应该如何补偿才合法呢?


土地征收与房屋征收混为一谈?复议机关:事实不清!
先是对村集体土地进行征收,时隔8年才对涉案土地上的房屋进行征收,又拖拉了七八年,征收方再次发布土地征收公告开展新一轮征收...一片土地还能被征收三次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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