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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人替我签了补偿协议,就可以拆我的房吗?

416 观看 2024-12-01

  【基本案情:有人签补偿协议就可以拆房?】

  王飞与李平是夫妻关系,在河南某市有房屋一处,房产证上也写的是两个人共有。2017年,因为城中村改造项目,县政府集合各个行政部门组成指挥部,实施征迁工作。两人的房子被列入拆迁范围。街道办受县政府委托,负责具体的签约工作。

  经过拆迁部门的前期入户调查,形成了多份拆迁情况表,在这些表格中均认定李平是产权人。2018年10月,李平、王飞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中约定该房屋归李平所有。

  2018年11月,迫于各方压力王飞在没有通知李平的情况下,与街道办签署了补偿协议,并领取了补偿款。李平知道后明确表示对王飞的签约行为不认可。

  2019年3月,李平到法院起诉要求法院确认王飞和街道办签署的协议无效。2019年4月,街道办等部门在没有通知李平的情况下,将李平的房屋拆除。2019年6月李平将县政府、街道办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其强拆行为违法。法院经过审理,总结争议焦点为被告是否为本案适格主体及被告的拆除行为是否违法。

  【律师说法:如此拆房必定违法】

  针对被告的身份确认问题。笔者认为,县政府和街道办均属于本案的适格主体,具体体现为涉案项目系县政府主导,相关实施部门也是由县政府组建。故县政府作为项目的拆迁人具有主体身份。

  而街道办又具体参与实施了对李平房屋的拆除行为,李平也提交了照片、视频资料证明强拆当日两被告均出现在现场,街道办答辩状中也明确表示是按上级指示,在上级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拆除工作。

  该答辩状既指明了县政府是强拆命令的发出方,也证明街道办实施了对李平房屋的拆除行为。因此街道办作为一级政府,也应承担相应责任。而两被告所称的不是本机关实施的答辩是不成立的。

  最高院已有多份判例明确:在被拆除房屋位于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征收范围内的情况下,除非市、县级人民政府能够举证证明房屋确系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由其他主体违法强拆,人民法院可以依法推定强制拆除行为系市、县级人民政府或其委托的主体实施,故两被告属于强制拆除行为的责任主体。

  针对拆除行为是否违法的问题。笔者认为,首先,李平是诉争房屋的权利人。他并未签署任何补偿安置协议,也未获得任何的安置补偿。对街道办与王飞签署的补偿安置协议,李平既未授权其签署,对其签署行为也未追认。

  王飞签署的补偿协议不能作为被告拆除李平房屋的依据。其次,被告的拆除程序违法。《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对行政强制措施的程序有严格规定,被告拆除李平的房屋没有依法报批程序,没有通知当事人到场程序,没有告知理由、权利、依据、救济途径的程序等,因此被告拆除李平房屋的行为是违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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