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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征收与房屋征收混为一谈?复议机关:事实不清!

440 观看 2024-11-27


引言

先是对村集体土地进行征收,时隔8年才对涉案土地上的房屋进行征收,又拖拉了七八年,征收方再次发布土地征收公告开展新一轮征收...一片土地还能被征收三次么?2008年的征收项目拖延至今应当按照什么标准进行补偿?一起开看看本期由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聂荣律师团队的李甜律师办理的这起撤销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决定案件吧!



l 案情:土地被“多次”征收,征收程序混乱不堪

蒲先生等人在村里有合法房屋,因相关单位拟征收上述地块,被纳入征收范围。但因补偿标准过低,双方就补偿标准一直未达成一致意见。后蒲先生等人收到区政府于2024年4月8日作出的《关于对**房屋的征收补偿安置决定》(〔2024〕11号),该决定书载明了被征收人房屋及地上附属设施补偿及搬迁奖励费用以及给予门面房两间,并要求蒲先生等人于15日内办理补偿安置相关手续,完成搬迁房,否则将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可问题是,就蒲先生等人所知,自己的房屋及土地已经经历过三次征收:2008年至2013年的征收:这一时期,市国土资源城关分局和市土地开发整理储备中心分不同批次对蒲先生等人所在村一组的集体土地进行了征收,并与村委会签订了征收土地补偿协议。

2016年的征收:区政府对村一组居民点上住宅进行征收,并发布了征收补偿标准。

2023年的征收:区人民政府针对剩余未拆除的21户农户的房屋再次进行征收,发布了征收土地预公告和补偿安置公告,继续执行2020年有关文件确定的地价标准以及2016年的公告补偿标准。

先是对土地进行征收,然后再对房屋进行征收,最后又来了一次土地征收,同一块土地还能征收多次?加上对补偿标准的不满,蒲先生等人遂找到在明律所聂荣律师团队的李甜律师咨询寻求帮助。

律师指出,案涉房屋已被纳入征收范围,蒲先生等人虽收到了征收补偿安置决定,但在这之前,区政府从未征求过蒲先生等被征收人的意见和建议,也未依法告知其有申请听证的权利。且不论这奇怪的多次征收举动有违常理,严重违法,涉案《征地补偿安置决定书》亦存在严重的程序违法,应当撤销!

| 土地征收与房屋征收混为一谈,事实不清,应当撤销!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区人民政府作出的《关于对**房屋的征收补偿安置决定》(〔2024〕11号)是否应当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区政府辩称,根据村民会议决定可知,案涉居民点整体规划时间是2008年,2012年完成摸底调查确认,2013年为安置的村民合作开发建设住宅小区,2015年完成了安置房分配,申请人享受了与其他村民同等的安置房分配权利。自2008年启动到最终完成居民点整体规划,是一个连续不断实施的过程,2023年区政府发布的公告是对遗留未拆除农户的房屋再次推进拆除工作的公告,公告明确继续执行2016年补偿标准,是对2016年居民点房屋拆除工作的延续和推进。

因申请人拒不签订征收安置补偿协议,区政府对申请人的房屋作出了征收补偿安置决定,依法向申请人送达了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决定。补偿安置决定中确定的补偿标准与其他村民的补偿标准一致。如果对申请人作出高于其他村民标准的补偿安置决定,将会损害同组其他已经拆除房屋村民的利益,申请人提出撤销的理由不成立。

律师则指出,首先,被申请人的答复内容和提供的证据材料,均互相矛盾,如果案涉集体土地已被征收,那么2023年被申请人无须再次发布征收土地的相关公告,如果案涉集体土地没有被征收,那么被申请人须履行征地报批程序。因此,被申请人作出的11号《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决定》显然存在事实不清的问题!

其次,对涉案村一组集体土地进行征收,申请人在未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情况下,被申请人应当依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补偿登记结果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而不是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决定。被申请人区政府显然将“征地补偿安置决定”与“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混为一谈,亦属于事实不清!

最终,复议机关采纳了律师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以涉案决定存在“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作出如下决定:

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房屋的征收补偿安置决定》(〔2024〕11号)




在明律师有话说

征收工作往往因诸多因素而陷入僵局,一个始于十几年前的项目,可能因资金短缺、安置房源不足、被征收户的异议与不满,或是领导层的更迭而被迫搁置。在土地被征收后,如果房屋安置未能及时跟进,那么,当对房屋进行征收安置时,原有的安置补偿标准可能已不再适用。若继续沿用过时的征收程序规定或补偿标准,将难以保障被征收人的利益,且违背了确保被征收人不会“越征越穷”的原则,征收人有责任保证在征收过程中,被征收人的利益得到充分保护,避免因其未及时作出安置补偿决定而导致被征收人权益受损!(文/李宗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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