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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当场罚单能拒签吗?揭秘“即时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边界
当交警对违章车辆当场开出罚单,当防疫人员紧急封锁风险区域,这些“即时行政行为”如闪电般介入我们的生活。它们以效率之名,却常伴权利之惑——公权力如何在紧急时刻既不失果断,又不越边界?1、即时行政行为:法律赋予的“紧急制动权”即时行政行为绝非随意为之的临时措施,而是行政机关在紧急状态或特定场景中,为维护公共秩序、防止危害扩大而行使的法定权力。其核心特征直指“效率优先”:紧急性:危险迫在眉睫,如不立即制

行政复议法新规下,如何撬动“沉睡”的行政权力?
当一纸合规的申请石沉大海,当法定的职责遭遇推诿拖延,公民的合法权益便被悬置在权力的真空地带。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这种隐形的权力异化,正悄然侵蚀着法治的根基。2023年9月1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修订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并于2024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部新法以空前的力度,为撬动“沉睡”的行政权力提供了制度性杠杆。1、行政不作为:隐形的权力之殇何谓行政不作为?

违约责任是什么?承担方式有哪5种?全面解析助你维权
当一份合同签署后,一方未能履行其义务,违约责任便随之产生。什么是违约责任?简单来说,就是合同当事人因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不符合约定,依法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这本质上是一种财产责任,核心目的在于弥补守约方的经济损失,并促使合同目的实现。很多人容易混淆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例如在房地产开发商延期交房纠纷中,购房者有时误认为开发商“道歉”即可了事。实则不然,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是侵犯人身权(如名誉权

政府信息公开“答非所问”,究竟该由谁来证明?
当市民王先生向住建局申请调阅自家小区的消防验收图纸,收到的却是隔壁小区的绿化规划图时,一场关于“谁该证明信息错了”的拉锯战就此展开。这种“答非所问”的困境,直指政府信息公开中的核心法律命题——当申请内容与答复内容出现错位,举证责任的天平应向哪方倾斜?1、起点责任:申请人的“精准描述义务”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九条,申请人需履行三项基本义务:身份要素:提供姓名/名称、有效联系方式;内容要素:

行政诉讼中,什么行为会构成“滥诉”被驳回起诉?
当立案登记制打通了民告官的司法通道,一种新型的司法困境也随之浮现:面对海量涌入的行政诉讼,法院如何区分正当维权与恶意消耗司法资源的滥诉行为?当“权利意识”遭遇“司法承载力”的天花板,法律该如何在保障诉权与维护司法秩序之间寻求精妙的平衡?立案登记制:双刃剑下的司法新格局自立案登记制改革与新《行政诉讼法》实施以来,“立案难”这一顽疾得到根本性扭转。法院对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的案件“有案必立、有诉必理”,极

诉前财产保全:为何48小时的紧急救济常吃“闭门羹”?
深夜的法院立案大厅,律师盯着手表指针滑向23:00,手里攥着刚备齐的诉前财产保全材料。三小时前,律师发现被告正在连夜转移名下三套房产,而此刻立案法官的回应让律师如坠冰窟:“无法证明情况紧急,请走诉讼保全程序。”三天后,当被告账户彻底清零的银行流水摆在眼前,那个未获准许的保全申请,已从法律文书变成一纸空文。这样的场景在全国法院日复一日上演。据某中部省会中级法院统计,2024年诉前财产保全申请通过率不

货物毁损谁担责?民法典视角下买卖合同风险转移四大核心问题
当价值百万的货物在运输途中遭遇山洪,当精心采购的设备因延迟提货毁于火灾,买卖双方究竟谁该为这些意外损失买单?《民法典》合同编通过精妙的风险转移规则,在商事效率与公平正义之间架起法律天平。1、风险转移的基本法理与典型案例杭州中院审理的“果蔬滞销案”中,因批发商未按约定提取已到货的草莓,次日冷库突发故障导致货物全损,法院最终依据《民法典》第605条判决买受人承担损失。这揭示出风险转移规则的本质:法律通

调解八步走,为何司法确认不可少?
在中国,调解作为一种历史悠久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广泛应用于民事、商事甚至部分行政纠纷中。无论是邻里矛盾、医患纠纷,还是合同争议,调解往往能在不伤和气的前提下促成和解。然而,调解达成的协议是否具备强制执行力?为何司法确认成为关键一环?2024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显示,全国法院系统诉前调解成功率已达67%,其中医疗纠纷、物业矛盾、消费维权等案件调解占比最高。然而,调解并非总能一蹴而就——当医患双

所谓的 “诉访分离”,到底是什么含义呢?
当张大爷攥着法院判决书走进信访局大厅,满心期待“上级领导主持公道”时,工作人员的一句“这是涉诉信访,请去法院诉服中心办理”,让他陷入茫然。这样的场景在全国信访窗口日均上演数千次,折射出“诉访分离”制度实施中的认知鸿沟——当法律程序与信访渠道产生交叉,百姓维权的路径究竟该如何选择?1、"诉"与"访"的法治边界:不只是名称差异在制度设计的底层逻辑中,“诉”与“访”承载着截然不同的法治功能:“诉”的本质

如何精准界定法律意义上的“不作为”“乱作为”?
在行政相对人对行政机关诉求回复不满时,“不作为”“乱作为”成了高频词,这在法律领域对应的是行政机关“不履职”“不完全履职”。因不满行政履职申请回复而引发的行政诉讼案件屡见不鲜,对于“不履职”“不完全履职”的认定标准众说纷纭。一般而言,行政机关的职责涵盖内部监督与外部管理,且必须是行政机关具体且可直接履行的法定行政职责。依据裁判文书网相关判例,即便申请事项不属于本部门职能范围,被申请履行的行政部门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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