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年前的自建房成违建,管拆不管赔?
【基本案情:近20年前的自建房成违建,管拆不管赔?】
委托人李女士一家在湖南省娄底市xx区xx街道办事处辖区内原铁路沿线拥有二层砖混结构自建房一栋及附属设施,自2006年起委托人一家即在此居住生活,涉案房屋是其唯一的住宅房屋。
涉案房屋建造时得到了铁路系统国土所领导的同意,且曾交纳临时用地费,但一直未能办理完整的规划许可和产权手续。
委托人表示涉案铁路沿线大量存在此类房屋,很多居民多年来一直找寻有关部门解决产权登记问题,但房屋的确至被拆除时仍无证件,属于典型的历史遗留原因形成的无证房屋。
然而到了2022年6月,属地街道办事处却联合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涉案片区房屋展开调查,认定包括李女士一家在内的76户共59栋自建房屋未取得用地及规划手续,查询不到合法报建材料。街道办认为这足以证明涉案房屋均系非法占地和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违法建筑。
2022年9月,当地制订了《关于依法拆除铁路沿线xx等9户违建的行动方案》,组织人员于当月及其后的11月将李女士一家的房屋分两次完全拆除。
眼看着自家赖以居住生存的房屋被如此粗暴地拆除,李女士一家决定委托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孙明堂律师团队代理该案,为自己的无证房屋讨回公道。
那么涉案无证房屋到底是不是违建呢?又能否在遭违法强拆后取得国家赔偿呢?
【律师解析:历史遗留原因不可被无视】
房屋遭拆除后,李女士先后就两次拆除行为向法院起诉,均取得确认强制拆除行为违法的胜诉判决。2023年9月,李女士向被告某街道办事处邮寄《行政赔偿申请书》,然而到了11月被告作出了《不予行政赔偿决定书》。
只因是无证房屋就“管拆不管赔”?当初区里领导针对涉案片区房屋“不是简单的违建问题,必须秉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理念妥善解决遗留问题”的表态难道完全不奏效?孙明堂律师指导委托人向湖南省娄底市xx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被告街道办赔偿其房屋被违法强制拆除导致的各项损失共计200余万元!
庭审中,被告的答辩可谓十分简洁干脆:涉案房屋经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确认未取得土地使用权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属于非法占地和违法建设,而违法建设不应得到任何赔偿!
面对被告街道办孤注一掷的答辩意见,孙明堂律师也坚定地站在委托人一家的立场上据理力争,坚持本案的诉讼请求和主张——涉案房屋无证是有原因的,被告不能因为其无证就不予赔偿,毕竟有违法强制拆除的事实已为法院的生效裁判锁定!
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原告李女士一家的涉案房屋没有取得建设审批手续和产权证照,但系历史原因形成的,且系原告家人一直以来实际居住的房屋。行政机关不能简单以无证房屋属于违法建筑为由,不予补偿即实施强拆……
在涉案房屋已被被告违法强制拆除的情况下,街道办作出被诉不予行政赔偿决定,主要证据不足,且明显不当!
也就是说,法院最终还是采纳了原告及代理律师的重要观点,即本案无证房屋情况特殊,应当给予行政赔偿。
2024年2月28日,湖南省娄底市xx县人民法院作出(2023)湘1321行赔初10号《行政赔偿判决书》,一审判决撤销被告某街道办事处2023年11月作出的《不予行政赔偿决定书》,责令被告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对原告李女士一家所涉的行政赔偿申请重新作出处理决定。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初步的维护。
此外,法院还针对涉案的其他几户当事人的起诉作出了大致相同的一审判决。
孙明堂律师团队就此案要提示大家的是,本案中属地街道办事处对历史遗留原因形成的无证房屋迳行强制拆除的做法十分错误,极易导致对当事人的人身及合法财产安全的严重侵害。单就室内物品可能已遭受的毁损灭失而言,被告也有义务对原告主张的损失的进行调查并赔偿,而不是以无证为由拒绝一切赔偿,将自己的责任推得一干二净。尊重历史,照顾现实才是处置无证房屋的理性态度,“违法”的建筑也绝不允许肆意违法拆除。(王小明/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