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诉案例
VIDEOS

“农村道路”无需征地就能占地?法院:事实不清重新查处!

156 观看 2024-05-22

  自家承包的耕地被一条“环湖路”的提质改造拓宽工程占用,申请土地违法查处却被告知涉案项目属于农村道路改善项目,无需办理征地手续,“进出平衡”即算合法。那么,涉案工程究竟是否属于“农村道路”建设呢?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作出的上述答复又是否履行了其土地违法查处的法定职责呢?近日,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赵帅、苏祺律师就代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基本案情:无征地批复竟能占用耕地修路?】

  郝先生在河南省信阳市xx区xx村居住生活,并在该村承包有永久基本农田。2021-2022年间某公司在该村开展“环湖路提质改造拓宽工程”,郝先生的部分土地被占,但项目方却拿不出任何合法的集体土地征收手续。

  郝先生于2022年向河南省自然资源厅申请信息公开,省自然资源厅于当年9月答复称涉案项目的征地批复及相应申报材料不存在。郝先生随即向当地区自然资源局提起土地违法查处申请,要求对涉案违法占地修路行为予以查处。

  然而令郝先生没有想到的“阻碍”却是接二连三。先是区自然资源局未在法定期限内给予任何回复,郝先生不得已只能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市政府于2023年作出复议决定,责令区自然资源局履行相应的查处职责。

  随后,区自然资源局好不容易向郝先生作出了《关于xxx申请行政复议的答复》,却告知其涉案项目属于农村道路改善项目,无需办理征地手续,该局已对项目涉及占用耕地落实了“进出平衡”。

  折腾了一年多,明摆着的土地违法行为竟然变成“合法”的了,这一查处结果显然无法令郝先生接受。他决定在在明律师的专业指导下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继续争取对涉案土地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律师解析:“农村道路”必须是农业设施建设用地才可占用耕地】

  本案一审中,被告区自然资源局始终坚持其涉案道路属于“农村道路”的答辩意见,并认为其认定和查处行为有明确的政策文件支持,答复完全符合法律规定和事实。一审法院着重于对“依法行政、程序正当”原则的审查,未对本案关键性事实争议——涉案道路是否真的是“农村道路”做实质性审查,即一审判决驳回了原告郝先生的诉讼请求。

  赵帅、苏祺律师指导委托人向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及区自然资源局所作答复,责令其履行土地违法查处职责。

  二审庭审中,二位在明律师明确提出如下上诉意见:

  其一,区自然资源局自始至终未对郝先生反映的承包地被占事实进行调查取证,未明确其土地被占用的面积等基本事实,证明其并未实质性开展调查取证工作就草率作出被诉答复,认定土地违法的事实不存在;

  其二,区自然资源局混淆了“农村公路”和“农村道路”这两个概念的本质性区别,对相应政策文件作了不当解读。

  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规定,严格控制新增农村道路、畜禽养殖设施、水产养殖设施和破坏耕作层的种植业设施等农业设施建设用地使用一般耕地。确需使用的,应经批准并符合相关标准。

  这里明确将“农村道路”与“种植、养殖设施”并列视为“农业设施建设用地”,即“农村道路”是所谓的“田间道路”,是公路用地以外的用于农业耕作机械、人员等通行的道路,而非公路管理意义上和省、县、乡道并列的“村道”。

  本案中,区自然资源局并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涉案道路属于可进出平衡的“农村道路”,而根据《xx区2022年度耕地“进出平衡”总体方案》可知涉案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定位为旅游风景道,兼具历史文化、地域文化和休闲旅游文化功能!

  可见,涉案工程项目建设的是“农村公路”而非“农村道路”,其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否则即涉嫌土地违法。

  最终,二审法院采纳了在明律师的部分上诉意见,认定区自然资源局未提供证据证明涉案道路系农村道路,亦未证明其已经落实了“进出平衡”,涉案答复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应予撤销。

  2024年4月2日,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4)豫15行终9号《行政判决书》,支持了郝先生的上诉请求,终审判决撤销xx区法院作出的本案一审判决,撤销xx区自然资源局于2023年4月向郝先生作出的《关于xxx申请行政复议答复》,责令区自然资源局自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重新履行土地违法查处职责。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初步维护。

  在明律师通过本案要提示大家的是,用于农业耕作的田间小路和所谓“村道”甚至更高等级的公路是完全不同的法律性质。而根据当下严格耕地用途管制的政策,即便是“田间小路”也不允许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占用一般耕地也要“经批准并符合相关标准”,且受到严格的控制而非鼓励。

  农民承包的土地一旦因修路被占,要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在律师的指导下通过信息公开申请和土地违法查处程序捍卫自己的合法土地权益,不向违法占地建设行为轻易示弱、低头。(王小明/文)

版权声明:对语音解答及内容享有独家版权,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转载。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解答仅供参考,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如何找到更适合自己的好律所?
律师信息完善
108项真实律师信息,助力律师筛选
亲办案例丰富
律师亲办案例一键查询,放心靠谱
平台服务数据齐全
服务信息数据化呈现,律师服务一目了然
于艳
在明律师事务所
离婚后房产未过户又再婚怎么办
王杰娉
在明律师事务所
营业执照注册资金可以随便填写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