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人丢了房屋 却没能拿到任何补偿
在一般的认知里,只要被征收人与拆迁方签订了《补偿安置协议》,整个征收补偿也就算基本尘埃落定了。
然而近期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资深拆迁律师张叶所代理的一起案件中,被征收人的宅基地上房屋在经历“签约、拆除”后竟再掀波澜,被街道办认定为“厂房”,并不应给予任何安置,已签订的《补偿安置协议》因此遭单方通知解除。
那么,房子没了,补偿安置也要没了吗?这补偿协议真的完全任由街道办说签就签,说解除就解除吗?法院又将作出怎样的裁判呢?
基本案情:委托人丢了房屋 却没能拿到任何补偿
武先生一家在河南省许昌市某街道拥有宅基地并建有住宅房屋。2021年前后,该片区被纳入当地棚改范围。
根据《协议搬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武先生一家人与街道办签订了《附着物补偿协议书》和《搬迁补偿协议书》,约定街道办应支付各项补偿款794,800元。
然而,令武先生没有想到的是,在自家房屋被拆除后,街道办竟出尔反尔,拒绝支付补偿款,也拒绝将被带走审计的《补偿安置协议》盖章后交回给自己。
就这样,武先生失去了房屋,却没能拿到任何补偿。
直至2022年8月,街道办才向武先生作出书面的《解除补偿安置协议通知书》“以下简称《解除通知》”,称与他原来签订协议的审计中发现“存在严重问题”——误将武先生所拥有的“厂房”当作“宅基地上房屋”给予补偿安置。依据项目的实施方案,厂房仅应给予其他地上附着物的补偿,不应提供任何安置。据此,街道办书面通知武先生一家其所签订的协议已被解除!
眼见街道办“拆房不给钱”,武先生一家决定诉诸法律捍卫自己的合法补偿安置权益,他们委托了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张叶律师代理该案。
那么,街道办作为“征收实施单位”,到底是否有权单方面解除已签订的《补偿安置协议》呢?若要“解除”,又应当保障怎样的法定程序和事实依据呢?
胜诉解析:“解除”必须“有证据、按程序”
在梳理了委托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后,张叶律师很快对案件作出了如下研判:
涉案的两份协议书均系征拆双方经严格的调查认定程序所签,被拆除房屋的相关性质有村委会证明证实,完全能够证明武先生一家拥有的是宅基地上房屋,而非街道办事后坚称的“厂房”。
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条,被告对于自己具有法定职权、履行法定程序和相应法定职责以及订立、履行、变更、解除行政协议等行为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
本案中街道办作出的《解除通知》中仅明确了解除的结果,却并未提及任何有力的证据及所依据的法律规定,显然涉嫌“证据不足和适用法律错误”。
街道办在作出《解除通知》前并未依法告知武先生一家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解除通知》涉嫌程序违法。
在房屋已被拆除,《补偿安置协议》已签订的情况下,街道办应当继续履行涉案协议,及时支付给武先生一家约定的补偿款,而不是无视诚实信用原则继续抵赖下去。
据此,张叶律师指导委托人向许昌市某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决撤销街道办作出的《解除通知》,并责令其继续履行已签订的补偿协议,向委托人足额支付补偿款。
判决结果:撤销“解除通知”,补偿一分不能少!
法院经审理基本采信了在明律师的上述代理意见,并在证据认定中指出,在法院责令被告街道办提交两份涉案协议之证据的情况下拒不提交。故法院推定委托人基于其所提供的两份未加盖被告印章的协议所主张的事实成立。举证不利的后果只能由被告街道办承担。
2023年7月10日,许昌市x区法院作出《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告街道办作出的《解除通知》,责令被告限期支付补偿款794,800元。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初步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