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法无天!河南叶县领导“知法犯法”强拆梨园,全赖重点项目?
“我们是为了项目的进展,我愿意承担责任。我不管是谁,我不只是针对你,我是因为重点项目在叶县落不了地,我是参与了拆迁……”——河南省平顶山市叶县常务副县长胡xx
时至2024年的今天,距离《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订已过去了5年,距离“禁止行政强拆”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施行已过去了整整13年。然而中国交通广播报道中,河南叶县的县领导口中竟还能大言不惭地说出这么一段话来,着实令人感到震惊和愤慨!
“叶县强制拆除大学生创业果园”的新闻,大家都已经了解了事情的来龙去脉。在明律师不再赘述报道中已披露的情节,谨就其中的法律问题深入剖析如下。
强制清表行为严重违法,恐涉及国家赔偿
根据报道来看,贾先生承包了30余亩土地用于种植梨树并建立了公司,后遇到了当地所谓“重点项目”即某高速公路的建设项目,涉案果园面临被征收。
结果双方对梨树这一“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产生了严重分歧——贾先生主张应按照林业部门印发的“经济林”补偿标准给予补偿,而当地政府则坚持认为涉案承包土地并非林地而是耕地,其上种植的梨树不能被认定为“经济林”,只能按耕地上的“零星树木”去认定补偿标准。
在补偿协商陷入僵局后,当地镇政府祭出了“以拆违促拆迁”的老套路,向贾先生作出《限期清理通知书》,限期7日内自行清理、拆除果园内的梨树和其他建筑物。
在明律师注意到,报道图片中该《限期清理通知书》的法律依据包括《城乡规划法》和《土地管理法》,显然镇政府意图通过“查处违法占地、建设”的名义规避征收集体土地的法定程序,从而达到对涉案果园“快拆快清”的目的。
但镇政府这次是碰上了硬钉子,受过高等教育的贾先生具备相当的法律基础,他针对这一《限期清理通知书》提起了行政诉讼。镇政府显然自知理亏,未等法院判决就自行撤回了《限期清理通知书》。
在协商谈判无果的情况下,当地县、镇政府最终失去了耐心,这才发生了2024年4月2日上百人违法强制清表的一幕。
在明律师要强调的是,本案中当地县、镇政府的强制清表行为无疑是严重违法的,是对公民合法财产权利的粗暴侵犯,是对国家法律的极度无视和亵渎!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31条规定,征收土地申请经依法批准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应当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依法组织实施。
其第62条还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案中贾先生系因对果园的补偿标准不满而拒绝签约腾退土地,当地县政府本应老老实实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书面明确其决定给予涉案果园中梨树及其他建筑物、附属物的补偿金额。
退一万步讲,即便县政府将贾先生的行为错误定性为“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其也应当依法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进而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但本案中,县、镇两级政府似乎完全无视现行的法律法规,将依法应当作出的书面决定全都省了,而是打着“重点项目”的旗号肆意妄为,作出了违背法定程序且不保障当事人补偿权益下的暴力清表行径,其暴行只能用“令人发指且无法无天”来形容!
事已至此,既然胡副县长在通话录音中口口声声其“愿意承担责任”,那么在明律师认为贾先生也不再需要任何法律层面上的“克制”——依法起诉县政府(或者镇政府,具体被告需根据证据准确识别)的强制清表、拆除行为违法,并申请国家赔偿,让法律给那些毫无依法行政观念者狠狠的教训!
在明律师要指出的是,本案中贾先生承包的30余亩土地的性质若为耕地,其在耕地上开办果园的行为与2020年以来国务院出台的“防止耕地非粮化”有关文件精神并不符合。
但自然资源部此前已多次发文严格禁止“砍树拔苗”等一刀切的整改举措,具体到征地项目中涉案果园该如何补偿,也应当由双方根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协商谈判。
报道中当地政府试图用一份被省司法厅在答复中明确已失效的经济林补偿标准作为涉案果园的补偿标准,显然系适用依据错误,其补偿标准需要重新确定。
而本案中,耕地上的“经济林”到底算不算“经济林”,恐成为接下来双方争议的焦点。考虑到前述贾先生可能在耕地上种梨树这一情节,在明律师认为其在后面的权利救济中不可掉以轻心,因为“确认强制清表/拆除行为违法”容易,取得理想的国家赔偿结果可就没那么简单了!
但有一点是确凿无疑的,那就是“重点项目”和依法征拆从不是矛盾的,将二者人为对立理解的官员,还是像贾先生一样回家种地,亲身体验一下农民的不易比较适合。(王小明/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