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城中村改造的补偿不满,这些事儿也绝不能干!
在城中村改造、重大建设项目等征收补偿纠纷中,如何有效避开法律风险,不令自己处于涉嫌违法的漩涡之中,是每一位选择依法救济权利的被征收人的必修课。
本文,在明律师就结合《信访工作条例》和办案中的实际情形为大家做一番梳理。毕竟,只有在确保自己的人身安全和自由的前提下,被征收人才可能积极推动权利救济,而不至于“画虎不成反类犬”,给自己惹上更大的麻烦。
【要点一:依法救济权利不能搞“聚集”】
首先需要明确的一点是,被征收人群体最爱走的“信访途径”,本质上也是合法途径,是受到《信访工作条例》赋权的一种权利,公民有权加以选择。
但信访也要守信访的规矩,不能仍停留在大清朝“拦路喊冤”的状态下。《信访工作条例》第26条就明文规定了对信访人行为的约束和限制,每一项内容我们都必须严格遵守。
这当中最直接、重要的一条,就是不能“聚集”——(不得有下列行为)在机关、单位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机关、单位,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
需要注意的是,《信访工作条例》对“走访”人数是有限制的,其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简言之,如果被征收人纠集了5人以上实施所谓的走访行为,就随时可能涉嫌“非法聚集”。而前文提到的“拦路喊冤”,一般以拦截基层领导干部乘坐的车辆为表现形式,也同样构成违法行为。
同时需要明确的是,这里的“围堵”和“堵塞、阻断交通”并不以被征收人的主观意愿为判断标准,而是要看现场的客观情形。倘若被征收人叫去的人客观上造成了这样的影响,那么违法情节就已经具备。不能以“我们是去反映问题的,不是去围堵、阻断的”为由来免予处理。
这里要明确的是,“聚集”并非只在信访程序中被禁止,在整个城中村改造等征拆项目中都要尽量避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3条对“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等行为有着十分具体的规定,被征收人千万不可“常在河边走”,一旦湿鞋后果就很严重。
【要点二:依法救济权利应杜绝“煽动和串联”行为】
《信访工作条例》第26条中还规定,(不得有下列行为)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
这里面的“煽动”“串联”等表述,被征收人需要特别注意避免。在征收权利救济中,越来越多的当事人会在本片区、本集体范围内组建微信群,那么大家一定要注意在群内发言的分寸和言辞,杜绝在群内“搞事情”,只能将群聊的内容限制在探讨复议、诉讼、查处申请、信息公开等法律层面、技术层面的问题上。
被征收人无论是群聊、发帖还是当面的沟通,都一定要听律师的话,有所为有所不为,切不可因对补偿安置的不满而口不择言,讲出一些容易被别有用心者攥住小辫子的话来。
某种意义上说,选择依法救济权利就意味着你选了一条较其他被征收人更难走、更曲折的路,那么风险防范意识是须臾不可懈怠的。
在明律师最后要提示大家的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32条早有规定,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依法进行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这就提示我们必须在权利救济中杜绝一切可能涉嫌“暴力、威胁”的举动,在确保自身安全的基础上徐图进取,争取更加公平合理的补偿安置。
更为重要的一点是,包括征收维权律师和被征收人在内的“原告”一方都必须明白,征收补偿纠纷归根到底只是财产权益纠纷,不应牵涉任何人身风险,更不应在看待相应纠纷时观点偏激,甚至上升到制造对立的程度上。
【在明提示】
在城中村改造、重大建设项目用地等方面,老百姓的诉求和政府的目标是高度一致的,双赢局面应成为常态。理解到这一层面,被征收人自然就能理性应对征拆中的每一个细节,以实际行动践行和谐征拆的共同愿景。(王小明/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