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征地批文就一定是合法征收吗?
征地拆迁关乎着广大农民朋友的切身利益,因此将农村集体土地转化为国有土地,必须经过国务院、省政府进行把关审批。经过审批形成的书面文件,即是我们所常说的征地批文。征地批文是土地征收过程中最为核心的一份文件,有承上启下的作用,如果没有征地批复文件那说明征收不合法。
那如果有征地批文就一定是合法征收吗?
不一定。即便有征地批文,也不代表征地行为一定合法。在此简单介绍一下实践中有征地批文的违法情形。
一、做出批文的主体违法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一)基本农田;(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的;(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实践当中,审查作出征地批文的主体是否合法,是维权的重要步骤之一。例如涉及基本农田征地案件,如果是由省级人民政府作出征地批文,则属于违法。
二、批文已超有限期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第19条规定:“农用地转用批准后,满2年未实施具体征地或用地行为的,批准文件自动失效。”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查报批工作的意见》第14条规定:“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批准文件有效期两年。”
实践中,征收部门拿着很多年前的征地批文来作为征地的依据,是违法征地行为。
三、“少批多占”“未批先占”
《土地管理法》第76条规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此条即是对通常所说的“未批先占”和“少批多占”行为的法律责任规定。
实践中,这种“先上车后买票”的情形仍较为多见,故被征收人一定要注意审批的征地面积与实际的征地面积是否相吻合。
四、拆分征地项目,规避审批权限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不得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下放土地审批权”,“严禁规避法定审批权限,将单个建设项目用地拆分审批”。
一些地方政府,为了规避由国务院进行审批,将同一个征地项目进行拆分,以下放土地审批权限,由省政府进行审批,规避上级审批,亦属于违法征地行为。
征地批文在征收案件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看到征地批文后,被征收人不能想当然地认为征地行为一定合法合规。要看征地批文是否是两年内作出的、批准的征地数量和实际征地数量是否一致、作出征地批文的程序是否合法等。如果征地批文违法,自身的合法权益很难保证,一定要委托专业征地拆迁律师维权,避免合法权益收到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