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能继承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那么,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死亡后,其法定继承人能否基于继承的法律关系而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呢?
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的方式包括以下两种:一是农村家庭联产承包,以家庭为单位所进行的承包;二是其他方式承包,主要是针对四荒地的承包。
那以家庭承包方式的经营权能继承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十六条:“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农户内家庭成员依法平等享有承包土地的各项权益。”
第十七条:“承包方享有下列权利:(一)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二)依法互换、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三)依法流转土地经营权;(四)承包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农村土地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其本质特征是以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户家庭为单位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家庭承包方式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农户家庭,而不属于某一个家庭成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属于个人财产。因此,如该户某个家庭成员死亡,而作为承包的“农户”仍存在,此时该户内其他成员作为承包经营权人继续经营,不发生继承问题。如果承包农户家庭成员全部死亡的,应当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终止该土地承包合同,收回该承包土地,另行分配。这也就避免出现符合条件的人无地可包或者一人承包数份土地的现象,防止对集体经济组织其他成员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对于承包地上的收益则属于个人财产,可以进行继承。
通过其他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可以继承?
值得注意的是,我国对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的是有区别的继承制度,对林地和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的经营权可以继承。这主要是考虑到林地和“四荒地”的承包,收益周期较长,投资大,风险大,如果不允许继承,很难使前一承包方在其死亡时获得因履行合同所获得的收益,不利于调动承包人的积极性。当然,继承人对林地和“四荒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要以承包合同在承包期限内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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