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房屋拆迁签约期限仅10天?这样的项目太让人揪心!
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中,征收补偿方案所规定的签约期限无疑是一个能直接影响到广大被征收人补偿利益的重要期限。超过了这一期限,一是政策性奖励金通常要被扣光,二是将会面临征收补偿决定的下达,涉案房屋将面对司法强拆的威胁。近日有被征收人向在明律师反映,其所遭遇的征收项目设定的签约期限仅有10天,且在尚未收到分户评估报告的情况下就被要求签订补偿协议。这种情况合理合法吗?被征收人又该如何应对呢?
【要点一:签约期限仅10天不具有行政合理性】
对于征收补偿方案中签约期限的设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并无明确的规定。但这并不意味着类似于这样10天的签约期限具备合理性。
一般而言,大多数项目的签约期限在1个月到6个月不等,这是符合590号令对“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的规定原理的。
且从生活常识与逻辑推论,签约期限应当自房屋的评估结果确定后才能起算。若评估结果尚处于悬而未定的状态,分户的评估报告尚未依法转交给被征收人,那么此时设定签约期限无疑是对被征收人知情权的极度不尊重。
同时,签约期限的设定直接关系到被征收人能否获取奖励金。过短的签约期限显然在更大程度上追求的是“促签”的效果,却完全没有顾及被征收人的实际情况和心理感受。
【要点二:产权调换房屋同样应当依法评估】
“产权调换房屋价格,按照现行规定的房屋销售区片价每建筑平方米均价15600元结算”。征收补偿方案中若出现类似的表述,你能发现其中的问题吗?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10条规定,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评估时点应当与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一致。
也就是说,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同样需要依法进行评估,而不应通过上述“房屋销售区片价均价”来结算。“平均价格”与具体某一处房屋的评估价值是截然不同的概念,其中很可能存在差距,这点细节需要广大被征收人注意。
【要点三:实地查勘记录被征收人拒绝签字就“作废”吗?】
实践中,一些被征收人出于对补偿方案的不满而选择拒绝在入户实地查勘记录上签字。此时,上门的房屋征收部门工作人员若称“实地查勘记录不签字就算作废”,这种说辞符合法律规定吗?
显然这种说法是不妥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12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被征收人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应当在实地查勘记录上签字或者盖章确认。被征收人拒绝在实地查勘记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应当由房屋征收部门、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和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见证,有关情况应当在评估报告中说明。
据此,被征收人拒绝签字并不会导致实地查勘记录的“作废”“失效”,更不会因此免除评估机构依法出具分户评估报告的职责。若征收方仅因被征收人拒绝在实地查勘记录上签字就主张直接依据“预评估”中获取的周边类似房地产市场均价来确定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被征收人完全有权利对此做法不予认可,并在收到正式的分户评估报告后通过申请复核、专家委员会鉴定直至起诉征收补偿决定来救济。
需要补充的一点是,任何名为“询价单”“估价单”的单据都是不能替代正式的分户评估报告的。在未拿到针对自己的房屋的分户评估报告前,被征收人不应随意签订任何补偿协议。
【要点四:怎样审查这样的房屋征收决定?】
审查房屋征收决定通常围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章所规定的内容展开,重点从涉案项目是否符合“四规划”,是否依法拟定征收补偿方案并征求公众意见,是否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是否进行了入户房屋调查登记和对未经登记的房屋进行认定,补偿费用是否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是否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等方面逐项审查证据。
针对房屋征收决定,究竟选择“先复议再诉讼”还是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需要在专业律师的指导下根据具体案情来确定救济思路,而不能仅仅考虑费用和“时间成本”问题。实践中,直接提起诉讼的情形比较多见,因为诉讼能够争取到公开开庭审理的机会,对被征收人的利益诉求实现更为有利。
同时要注意的是,在这类诉讼中,被征收人无需提交、准备过多的证据,而要将重点放在对被告区、县政府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反驳上。这是“民告官”的行政诉讼所赋予处于相对弱势地位的行政相对人的权利。
在明律师最后想提示大家的是,想要依法审查一个征收项目的房屋征收决定,难度很大。其中所涉的法律难点极多,而且随着时间的推移会变得越来越难,毕竟征收决定的合法与否直接关乎社会公共利益,法院在审查时会十分谨慎,不会轻易判决撤销或者确认违法。
而行政复议的本质是“爹管儿子”的内部纠错、监督机制,且以书面审查为原则,一旦复议决定维持,被征收人必须在15日内向法院起诉。这些情况都是被征收人和专业律师在确定案件救济思路时所需要考虑到的。
故此,被征收人一定要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切勿抱着侥幸、省钱的心理来自行复议、诉讼,或者轻信一些声称能够免费代理案件的人的忽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