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补偿和行政赔偿的区别在哪里?
行政补偿是指行政机关实施合法的行政行为,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或者其他法定原因造成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失,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国家有义务依法予以补偿。
行政赔偿是指行政机关实施违法的行政行为,侵犯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由国家依法予以赔偿。其责任主体是国家,而不是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
根据上述表达,可将其不同总结为:
一、合法性不同。补偿是基于合法行为发生的,赔偿是基于违法行为发生的。在征地拆迁中,只要有征收拆迁就会有补偿,而不一定有赔偿;
二、发生时间不同。赔偿的前提是侵权行为的存在,或者说前行为具有违法性,赔偿需要在损失实际发生之后;而补偿则不强调这点,并不要求发生实际损害;
三、责任承担方式不同。征地拆迁中,补偿的方式有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两种;而赔偿以金钱赔偿为原则,但实践中也会综合适用补偿的方法,给予被征收人房屋产权调换的赔偿。
【什么时候可以要求赔偿?】
在征收拆迁领域中,当被征收房屋遭遇强拆或者逼迁破坏情形,造成了房屋本身、屋内物品的实际损失时,被征收人有权提起确认强拆、逼迁破坏行为违法的行政诉讼。
一旦行政机关的上述行为被依法判决确认违法,被征收人就可以进一步向行政机关申请行政赔偿。对赔偿决定不满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当然,被征收人也可以像许水云案中的当事人那样,在起诉确认强拆违法时一并提起行政赔偿的诉讼请求。
需要指出的是,若被征收人在强拆、逼迁过程中无合法财产权益受损,则其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难以得到法院的支持。如涉案房屋系经行政机关调查认定的违法建筑,那么起诉获赔的可能性不大。
【补偿和赔偿只能二者选其一吗?】
答案是肯定的。当牵涉违法强拆时,赔偿的内容将会覆盖补偿,即最高法在相关裁判中所确立的“全面赔偿原则”。
许水云案裁判文书中指出:
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过程中,征收及与征收相关联的行政行为违法造成损失的赔偿问题,较为复杂。
其中,既有因违法拆除给权利人物权造成损失的赔偿问题,也有因未依据590号令第17条和当地征收补偿政策进行征收补偿而给权利人造成的应补偿利益的损失问题,甚至还包括搬迁、临时安置以及应当给予的补助和奖励的损失问题。
在因强制拆除引发的一并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中,人民法院应当结合违法行为类型与违法情节轻重,综合协调适用《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赔偿方式、赔偿项目、赔偿标准与590号令规定的补偿方式、补偿项目、补偿标准,依法、科学地确定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
在该案的理由部分,最高法突出强调了“赔偿”对违法实施强拆的行政机关的惩戒性,这也是其与“补偿”的不同之处之一。
无论如何,赔偿和补偿所针对的如果是同一个受到行政行为损害的客体,那么二者就不可兼得。当然,若征收方在“搞破坏”时砸碎了被征收人桌案上的某个花瓶,那么针对花瓶的损失是要赔偿的,而对整个房屋仍然要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