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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追求经济放弃公平正义?效率不是违法强拆借口!

161 观看 2024-06-19

  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资深拆迁律师贾燕丽提醒广大正处于拆迁关键时期的被征收人,行政强制主体在强拆之前一定会出示有关文件,提前通知被征收人,如果没有履行相关义务,该强拆行为很有可能违法。所以,如果房屋遭遇到强拆,请保持冷静,及时申请信息公开查阅相关文件,维护好自己的合法权利。

  一、案件事实

  重庆市某实业公司的房屋位于重庆市某区某镇某村的三个合作社。因某征地项目,该公司房屋被纳入征地范围。由于没有明确的补偿安置方案,不知道具体的补偿标准,而且区政府开出的补偿款不能保障被征收人实业公司负责人何女士现有生产生活水平。因此,双方一直未能签订补偿安置协议。

  实业公司负责人何女士本来一开始没觉得此事有异样,意见不统一就坐下来谈嘛,就算是谈不拢,还可以等政府做出的征地补偿决定,到时候双方各退一步,对谁都有好处。可谁知道,2023年5月9日及30日两天,在没有做出任何补偿决定且双方没有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情况下,区政府竟然强行封锁现场,对实业公司的房屋实施了暴力拆除、对土地强行破坏。

  2023年5月9日,区政府强拆了何女士位于重庆市某村的三个合作社园区内的约10亩梨子地;30日,又强挖破坏了何女士位于相同园区内的150亩左右土地以及13000平方米的地上附着物,包括设施鱼池、灌溉系统、沼气池、机井、电杆、水井、管理用房、员工宿舍等,公司财产遭遇到巨大侵害。

  “没达成安置补偿协议就敢强拆公司厂房?区政府的胆子也太大了吧!”何女士对区政府的强拆行为不服,在多方比较下找到了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资深拆迁律师贾燕丽,希望能够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办案过程

  1.律师观点

  在仔细研判案件后,贾律师很快就挖掘到了区政府强拆的违法之处。区政府在拆除涉案房屋和破坏土地前没有发出任何书面通知,也未申请法院执行,亦无可供执行的文件,强拆程序存在严重漏洞。

  为帮助实业公司维权,贾律师向法院提起了“行政确认”之诉,请求确认区政府于2023年5月9日及30日两日对原告位于上述区域三个合作社承包的约160亩土地实施的破坏行为违法,及对地上房屋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2.诉讼过程

  庭上,被告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答辩称,截止2023年5月,本次征地范围内涉及的征地管理相对人共计163户,接受安置的相对人162户,拆迁到位率99%,充分体现了相对人对政府及时性经济政策的支持和拥护,说明政府的政策措施得到了征地管理相对人的普遍认可。

  本次征地启动,也是在疫情严重,经济下行压力巨大的形势下,政府为挽救日益下滑的经济颓势而出台的加大基础设施投入、贯彻执行应对新形势的经济政策的行为,虽然具体表现为实施征地拆迁,而实质上是执行政策的事项,南岸区人民政府认为该行为不具有可诉性,应驳回实业公司的起诉。

  3.最终结果

  法院认为,本案中,因与原告不能达成补偿安置协议,南岸区人民政府虽作出《关于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决定书》,但在未支付补偿安置费用,且原告享有的权利期限尚未到期的情形下,未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自行将原告在批准征地范围内的房屋及经济作物强行拆除,其行为有违法律规定。

  综上,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强制拆除实业公司在批准征地范围内的房屋及经济作物的行为违反法定程序,判决如下:确认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于2023年5月9日、2023年5月30日强制拆除某实业公司位于重庆市某村承包土地上的经济作物及建构筑物的行为违法。

  三、在明提示

  根据我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强拆程序包括一下几个步骤:催告和陈述申辩程序:在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行政机关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且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制作《强制执行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经过催告,如果当事人逾期仍然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强制执行决定应以书面形式作出,并直接送达当事人;实施行政强制拆迁;行政机关依据《强制执行决定书》强制执行拆除被拆迁人、被征收人的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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