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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地被“以租代征”申请查处无人应?自然资源就该主管!

171 观看 2024-05-22

  村民享有土地承包权的承包地被以每亩几百元的价格流转了经营权,结果却被某公司开坑挖塘,修建了桥墩、凉亭等非农业建设。村民向县级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举报,两个月过去了却未收到任何答复。此时村民该怎样进一步救济权利呢?近日,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梁红丽律师团队的贾华律师就代理了这样一起案件,那么复议机关会给出怎样的复议决定呢?

  【基本案情:土地违法查处,申请了没回音儿?】

  委托人江先生等数人于2015年前后陆续与村委会签订《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出租)合同》,流转了其名下的山林地和耕地。

  后村委会与浙江省杭州市某公司达成合作意向,拟将涉案土地用于农业开发,但未签订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

  然而村民们很快发现,所谓的“农业开发”逐渐出现了跑偏、“变味儿”的迹象——涉案公司自2016年开始在承包地上挖塘取土铺路,甚至有部分承包地被占用修建水坝水库、钢筋水泥桥墩和凉亭等,这无疑给承包地造成了严重的破坏。

  《土地管理法》第37条规定,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显然,涉案公司的上述建设行为涉嫌土地违法。

  2023年11月,村民们通过EMS向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邮寄提交《违法查处申请书》,请求对涉案公司涉嫌“以租代征”违法占用承包地的行为予以查处,并向举报的村民们作出书面回复。县规自局很快签收了这一查处申请,但直至2024年2月仍未给予举报人任何书面答复。

  无奈之下,村民们在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梁红丽律师团队贾华律师的指导下,向县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复议机关责令县规自局依法履行查处职责,并给予书面答复。

  【律师解析:是否立案查处应出具书面答复】

  本案复议审理中,被申请人县规自局表示其已经依法对该举报进行了现场核查,但因对同类事项信访件回复等原因而确未对申请人提出的该次违法查处申请给予书面答复。

  据此,县政府在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意见的基础上指出,《土地管理法》第67条规定,县级以上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本案中被申请人显然具有对村民们举报事项的查处职责。

  而根据《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第48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决定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的书面凭证,但申请事项即时办结的除外。

  也就是说,本案中县规自局无论是否受理村民们的查处申请,都应当向村民们出具加盖公章的书面凭证已示告知,进而保障村民们进一步寻求权利救济的机会。而被申请人却在签收申请材料后未再对村民们给予任何回复,其行为已构成程序违法。

  2024年4月16日,县政府作出杭x政复〔2024〕2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责令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履行对涉案村民《违法查处申请书》所涉事项查处的法定职责,并书面回复申请人。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初步维护。

  通过本案,贾华律师要提示广大农民朋友的是,“以租代征”等将农民承包的一般耕地、林地甚至永久基本农田流转后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土地违法情形早已为国家明令禁止,且近年来始终保持高压打击态势。对“撞在枪口上”的违法行径,农民朋友们切不可忍气吞声、唯唯诺诺,而是要在专业律师的指导下向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乡镇街道等坚决举报反映,对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坚决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同时,要加大对村集体/村委会的监督和自我管理力度,通过“村民自治”及向乡镇街道反映等途径督促其履行保护属于村集体所有的承包地的责任,多角度全方位的捍卫自己的土地权益,尽量不让自家的承包地遭受难以挽回的严重破坏。(王小明/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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