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补偿款就能强制清除土地?市中院:征收程序违法清表也违法
在农村集体土地征收中,若征收方已于村委会就承包耕地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且已经支付相关款项至村委会账户,是否意味着其就有权强制清表农户的承包地呢?补偿款只要打下去了,无论农户本人认不认可、领不领款,征收方都可无所顾忌地动手占地吗?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邓青锋律师在河南许昌代理的案件中,当地市中院就对这样一起确认强制清表承包地行为违法的诉讼进行了审理和裁判。
【基本案情:征地报批后的法定程序,可有可无吗?】
委托人燕女士在河南省许昌市某村拥有承包土地三块,面积分别为0.541亩、0.198亩和9.256亩。
2021年年底,涉案地块被纳入当地高速公路建设项目范围内,区政府作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明确由其作为主体对涉案土地依法征收。
然而燕女士却认为涉案土地的补偿标准偏低,拒绝领取区政府支付到村委会的征地补偿费用。2023年1月,涉案承包地上的油菜苗等青苗遭强制清除,燕女士于是委托了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邓青锋律师代理该案。
邓青锋律师指导委托人向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被告区政府的强制清表行为违法。
那么,区政府因何能在被征地农民明确表态不认可补偿的情形下强制清除青苗呢?
在庭审中被告区政府明确表示,涉案项目系经国务院批复同意的涉及公共利益需要的重大建设项目。区政府已经依照《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批前程序履行了相应的法定程序,并将征地补偿费用支付至村集体账户,且与村集体签订了总金额600余万元的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原告燕女士的丈夫已经签字领取了其户所涉的0.541亩和0.198亩耕地的青苗补偿费,表明区政府已经履行了“先补偿,后征收”的法定原则。而燕女士本人作为涉案土地的部分权利人拒绝领取土地补偿款且“恶意索要”9.256亩农作物的青苗费,实属一种不合理、不合法的诉求。
据此,被告区政府认为其清表土地系按照法定程序实施的征地行为,并无任何违法和过错,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律师解析:国务院的征地批复不是强制清/拆除许可证】
经验丰富的邓青锋律师很快发现被告区政府看似铿锵有力的答辩意见实则是漏洞百出、离题万里。他在质证和辩论阶段明确指出:
本案中区政府在取得国务院批复后未严格依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发布正式的征收土地公告,且未对拒绝领取补偿款且交出土地的燕女士户依法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这就意味着其征地批后程序严重违法!
尽管区政府一再强调其对原告燕女士户的补偿费用进行了公证提存,能够保障其合法的补偿利益,但其未严格履行征地获批后法定程序就将涉案土地强行清除占用的做法显然系程序违法。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31条规定,征收土地申请经依法批准后,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自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公布征收范围、征收时间等具体工作安排,对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应当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依法组织实施。
在此前提下,县级政府才有权依据征地补偿安置决定申请法院强制执行。退一步讲,即便本案中燕女士户已同意领取补偿费用,但在此后反悔拒绝交出土地,区政府也只能依法作出责令交出土地的决定后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而根本无权自行强制清除青苗占用土地。
至于被告区政府在答辩中强调的燕女士涉嫌“恶意索要”补偿利益等情况,与区政府能否强制清表土地完全无关,是一种看上去很强势、过瘾,实则完全摸不着头脑的答辩意见。
2024年4月19日,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部分采纳了邓青锋律师的代理意见,作出(2023)豫10行初46号《行政判决书》,一审判决确认被告xx区政府强制清除原告承包地上农作物及占用承包地的行为违法,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初步维护。
通过本案,邓青锋律师要提示广大被征地农民的是,《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所确立的征地补偿法定程序在具体项目中必须得到不折不扣、百分之百的履行,无论批前程序还是批后程序概莫能外。打款、被征地农民家庭成员部分同意、补偿款已提存等均不是强制拆除、清表行为的理由,国务院或者省级政府的征地批复也并非法定的强制拆除许可证。
一旦遭遇征收方“自行解读”的法定步骤侵害,被征地农民一定要相信国家的法律法规,不盲目迷信地方政府的合法性权威,及时在专业律师的指导下捍卫自己的合法土地权益。(王小明/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