街道办自认强制拆除违法了?法院:认了也得依法判!
某街道办事处因国有土地上城市更新项目将被征收房屋直接违法强制拆除,拆完了才意识到强制拆除行为不怎么合法,于是“通知”被征收人自认拆除行为违法了,并作出了行政赔偿决定书。那么在街道办已罕见地承认错误的情况下,被征收人还能起诉确认该强制拆除行为违法吗?法院还会对该案依法判决吗?本文,来看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贾燕丽律师、付婕实习律师办理的一起稍显离谱的案件。
【基本案情:拆完了又自认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委托人张先生等人在山东省德州市某区一综合商业楼内拥有合法房屋用于经营。2023年4月,区政府作出旧城改造项目房屋征收决定,涉案片区被纳入当地城市更新范围内。
然而在未与被征收人就征收补偿签订协议,也未依法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情况下,属地街道办事处竟于2023年6月将涉案商业楼强制拆除,如此任性的“拆法”令多位被征收人大感意外和震惊。他们陆续决定委托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梁红丽律师团队的贾燕丽律师代理该案。
面对涉案街道办如此“强势”的举动,贾燕丽律师意识到只有尽早启动法律程序,动用法律的武器才能有效捍卫被征收人群体的合法权益。在认真分析研判案情后,律师指导这多位委托人向山东省德州市xx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涉案街道办强制拆除房屋的行为违法。
令被征收人大感意外的是,属地街道办事处在得知自己被起诉后似乎“如梦方醒”,于2023年8月作出通知书一份,告知众原告其于2023年6月强制拆除涉案商业楼的行为不符合法定程序,自认强制拆除行为违法,还同时向原告作出了行政赔偿决定书。
那么,被告都自认违法了,这确认强制拆除行为违法的诉讼还有继续下去的必要吗?法院还能否对该案依法裁判呢?
【律师解析:自认违法恰恰证明其主观恶意大,应予惩戒】
就该案而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早已在10多年前即针对征拆房屋的法定程序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区政府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必须依法履行评估、协商、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等一系列法定程序,最终才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房屋。
本案中,被告街道办事处不可能不知晓上述连被征收人都已十分熟悉的法定程序,却在自顾自地强制拆除涉案商业楼后“幡然醒悟”,方才学习法条懂得了自己的行为不合法,于是“诚恳”地向众原告认错并积极赔偿。
恰恰是由于众原告及时委托在明律师提起了行政诉讼,被告街道办的违法行径面临法律责任的追究,其才不得已自认强制拆除行为违法并主动作出赔偿决定,意在免于违法行为遭法院的否定性评价。
鉴于被告街道办在本案中“先拆完再说”的违法强制拆除行为的严重、恶劣程度,众委托人均坚持将诉讼继续进行下去。
法院经审理采纳了贾燕丽律师的代理意见,指出本案被告在未履行任何征收手续的情况下即强制拆除了原告的房屋,“虽在诉讼过程中自认其拆除行为违法……但本院仍应对被告的行为作出评价”。
2024年4月15日,山东省德州市xx区人民法院作出(2024)鲁1403行初9、11-13号共4份《行政判决书》,一审判决确认被告某街道办事处强制拆除涉案综合商业楼房屋的行为违法,众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初步维护。
通过本案在明律师要提示广大被征收人的是,时至2024年的今天仍有本案这样的“先拆了再说”,完全无视征收补偿法定程序的违法强制拆除行为发生,这不得不说是现行法律对违法行政行为惩戒力度严重不足,违法强拆行为收益显著高于代价的体现。
被征收人群体切勿因590号令已有明文规定而放松警惕、盲目乐观,而是要在项目启动初期就绷紧依法捍卫权利这根弦,在协商谈判的过程中适度留人守房,争取将咨询律师的时点前提至征收补偿方案公示征求意见期间,从而为律师在房屋尚在、博弈空间尚宽裕的情形下介入案件创造条件。
而一旦房屋遭违法拆除,则一定要在专业律师的指导下坚决起诉,务将胜诉判决锁定以对不法行为施以最严厉的惩戒!(王小明/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