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少给补偿款,违背良心将50年土地使用权上的合法房屋当成违建强拆?
文章导读:某招商引资企业Z公司受到地方支持,合法经营了多年。当初招商引资的时候,镇政府、镇里设立的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其他相关单位都积极配合,并承诺给投资的企业提供良好的经营条件,为其建设项目补办合法的手续。可是自从收到征收消息以后,镇政府就变脸了。
为了尽快推进征收项目,少给投资企业补偿款,镇政府违背良心“以认定违建的方式实施征收之实”。明知老百姓办企业不容易,还作出这种背信弃义的事。既有损地方形象,又让百姓心凉!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梁红丽律师团队的梁红丽律师、贾燕丽律师就承办了这样一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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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案案情
1.为了吸引投资,镇政府全力支持招商引资企业入驻园区。
基于对镇政府的信赖,原告Z公司与北京H投资咨询公司以直接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的方式,合法享有某村某号15亩工业用地的土地使用权。后来原告在此处进行合法建设,镇政府、X镇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其他相关单位都是大力支持的。
2.对于建设项目手续不齐全,相关部门怠于办理合法手续。
关于原告园区内的建设项目,因土地问题没能履行项目备案、环保验收等手续。虽然原告提供了补办手续的材料,然而相关单位却一直怠于为原告办理土地房屋的权属证件。不仅把不能补办手续的责任都推给企业,还把企业的合法建设项目认定成违建。其实在认定违建之前,该土地片区就被纳入镇政府的征地范围,只是承诺给企业的补偿太低,一直没有签协议。
3.遇到征地了,镇政府翻脸不认人,对企业的合法建设实施强拆。
遇到征地拆迁了,补偿条件还没谈好,在被告X镇政府没有提出合理的征收方案和补偿标准,也没有对原告的房屋进行任何测量、评估鉴定的情况下,原告的围墙、房屋、硬化、其他构筑物等就被当成违建强拆了。被告的目的很明显,让“合法建设变违建”就是想少给原告补偿款!可是原告Z公司当初是由于对政府的信赖,才投资办企业的啊!然而现在被告镇政府丝毫不讲诚信,为了一己私利侵害原告的合法权益!
4.企业主损失巨大,决定通过法律途径维护权益。
企业主Z公司决定聘请擅长“政企纠纷案件”的律师团队依法维护权益。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梁红丽律师团队的梁红丽律师、贾燕丽律师接受委托,承办了本案。梁红丽律师团队办理了大量政企纠纷、非法强拆案件,对于同类案件有着丰富的办案经验。在律师团队与原告充分沟通,详细了解案情以后,律师团队走访了当地的相关单位,到强拆现场查看,搜集了有力的证据。梁红丽律师、贾燕丽律师根据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主张:被告镇政府强拆原告Z公司的涉案建筑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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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分析本案
1.争议焦点
被告镇政府2023年8月14日对原告Z公司的涉案建筑实施强制拆除的行为是否违法?
2.律师观点
(1)被告镇政府对原告Z公司的涉案建筑实施强制拆除的行为违法。
(2)被告作出的《限期拆除决定书》被张贴在原告的外墙上,强拆通知的送达程序不合法。
(3)涉案房屋不是违法建设,以拆除违建的名义实施的拆除行为不具有合法性。投资者对于被告镇政府有相应的信赖利益,该行政机关应该对该信赖利益进行保护。因为在兴建涉案建筑之前,X镇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也可以证明涉案地块可以兴建符合规划的项目。
除此以外,在涉案建筑建成几年之后,被告X镇政府也表明认可原告Z公司与北京H投资咨询公司之间的合同。也表明这个地块是工业用地,土地的权属合法、清晰、没有争议、符合土地用途管制制度的要求。被告X镇政府还明确原告的项目进入园区以后,在此地块建设的厂房、办公楼等配套设施是符合用地要求和相关政策的。
(4)被告以认定违建的方式实施征收之实,从而降低原告应得的补偿款。被告适用《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要求原告限期拆除不合法。该建筑完全有条件通过补救措施完善手续。而且当时被告镇政府和某规划委也明确说明要给原告补办手续。后来原告积极提供了相关材料,而相关单位怠于补办手续,也不能将其归责于原告。被告不能否认之前已经明确的事实。被告要求原告在指定日期之前自行拆除涉案房屋,不符合行政法基本原则。
(5)即使被告要进行违建程序的认定,也应该依据《行政强制法》的有关规定。由于涉案片区在此之前就被划入被告征收项目的搬迁腾退范围,可以看出这种“以认定违建的方式实施征收之实”的目的很明显,就是为了降低原告应得的合理征拆补偿!
3.案件结果
被告镇政府2023年8月14日对原告Z公司位于北京某镇某村某号建筑实施强制拆除的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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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维权提示
1.在明提示
在法律实践中,一些地方为了吸引投资者,招商引资时会给出非常优惠的政策和条件,由于投资者对地方政府的信任,可能会在几年内投入大量的人力和资金成本经营企业。但是一旦涉及到征地拆迁等重大利益,有的地方就会想方设法少给企业补偿款。
毫无疑问,招商引资企业因此蒙受的损失是巨大的。如果遇到这种情况,说明地方政府违反了“信赖利益保护原则”,企业就要尽快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要求对方因为“撤销这种信赖利益”而赔偿全部经济损失。
2.本案法律依据
(1)《行政强制法》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3)《行政诉讼法》第74条
作者: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楚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