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违建为由强拆征地范围内的房屋?法院:程序违法,目的不当,应当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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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导读:征地拆迁纠纷中,以拆“违”代拆迁十分常见。对于行政主体而言,以拆违代拆迁可以最大限度提高拆迁效率,降低拆迁成本。但是,对被拆迁人来说,这种拆迁方式明显是不给他们留活路。最近,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王威律师团队就代理了一起以拆违代拆迁的案子,成功帮助委托人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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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背景
刘先生在北京市海淀区某处合法拥有一套房屋,由于西北旺腾退和开发项目,刘先生的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2023年1月31日,海淀区人民政府马连洼街道办事处作出告知书,上面载明,经初步调查, 刘先生的房屋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要求其自行拆除涉案房屋,逾期相关职能部门将断水、断电、腾退并联合多部门执法, 启动拆除相关程序。2月9日,刘先生位于北京市海淀区西的自建房屋被不明身份人员拆除。
刘先生认为,街道办此举明显是因为自己没有同意安置补偿协议而进行的“以拆违代拆迁”。在多方求助未果后,他想到了朋友推荐的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刘先生找到了该所王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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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维权过程
1、分析本案
从程序上看,本案告知书程序明显违法,缺乏法定构成要素。就案件事实而言,街道办的告知书本质上是一份为了达到强拆委托人房屋目的而制作出来的一份工具,不是一个真正的合法的行政法律行为。在该行政法律行为当中,委托人的诸多权利均未得到保障。
从目的看,该行为还存在重大的不当性,案涉房屋处位于西北旺腾退和开发的项目范围内,街道办为了规避相应的补偿安置义务,以所谓的拆违程序代替补偿安置程序。街道办基于该告知书而实施的强拆行为更是违法。
2、庭审过程
为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王律师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街道办作出的告知书。庭上,王律师辩称,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职权时,须遵循法定的方式、步骤、顺序和时限,如应履行立案、调查、告知权利义务、决定、送达等相应的法定程序。
本案中,街道办未履行立案、告知权利义务等程序, 迳行作出告知书, 且仅采用张贴方式进行送达,系程序违法。同时,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应当写明法律依据及具体条款。街道办作出的被诉告知书未载明相关法律依据,故应当视为其适用法律错误。
庭上,被告马连洼街道办辩称,被告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1、案涉建筑物系未取得规划手续的违法建设,被告具有拆除违法建设的行政职权。2、被告在拆除违法建设中履行了告知陈述申辩的程序。因此,原告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依法应当予以驳回。
法院采纳了王威律师的辩护意见,认为街道办程序违法,最终判定:撤销被告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该街道办事处于二○二三年一月三十一日作出的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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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在明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对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包括行政行为的目的是否正当。也就是说,行政主体作出的行政行为,在主观上必须出于正当的动机,在客观上必须符合正当的目的。如果征收部门作出行政行为程序合法,但目的不具有正当性,就违背了合理行政原则,依法不应当受到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