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诿怠职、敷衍了事,信息公开成了征地拆迁的“拦路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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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导读:俗话说的好,“当官不为民做主,不如回家卖红薯”,在我国,行政主体的宗旨和理念就是“为人民服务”。在部分基层地区,当涉及到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的对抗时,这种为民服务的执法态度似乎有所异化,李女士就遇到了这个问题。李女士的房屋涉及征收,为了解情况,她向政府部门申请信息公开,可政府部门却以各种理由搪塞,申请的5份材料只公开了一份,申请行政复议后,当地市政府甚至还以“程序存在轻微瑕疵但并未对申请人获取政府信息造成实质影响”为由维持了答复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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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简介
李女士在河北省保定市涿州市某村合法拥有一套房屋。因为某征地项目,李女士的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内。由于没有看到政府部门的征地公告与安置补偿方案,为了解相关信息,李女士于2022年6月17日向涿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了政府信息公开,要求公开土地征收批复;征地红线图;经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及其附件;土地现状调查材料。
本来,李女士觉得,公开信息是行政部门的法定义务,市政府自规局肯定会公开相关材料,可谁知道,自规局在2022年7月6日作出的《申请信息公开的答复意见书》却答复称因李女士宅基地所在位置未完成土地征收,故不存在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至于其他材料则应向其他主管部门申请信息公开。
这种敷衍了事、推诿怠职的行为惹怒了李女士。为维护自己的知情权,李女士找到了民间颇有口碑的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资深拆迁律师张勇。在研判案件后,张律师先向涿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张律师认为,由于本案案情比较模糊,且征地项目与市政府关系颇深,不太可能在复议阶段结案。果不其然,2022年9月21日,涿州市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认为涿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所作答复虽然程序存在轻微瑕疵但并未对申请人获取政府信息造成实质影响,维持了涿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的案涉答复意见书。
于是,张律师帮助李女士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1、撤销被告涿州市人民政府于2022年9月21日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2、撤销被告涿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22年7月6日作出的《信息公开的答复意见书》第三项后半句内容;3、责令涿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限期就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土地现状调查材料依法、全面进行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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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维权过程
庭上,张律师表达了自己的辩论意见:首先,涿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的不存在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的答复不合法。被告涿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以原告宅基地所在位置未完成土地征收为由答复原告上述信息不存在,但相关文件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因此,被告涿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应当针对上述信息重新作出答复。
其次,涿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的土地现状调查材料应当向其他部门申请公开的答复不合法。被告涿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答复意见书中未告知原告其他相关部门的联系方式以及应当向其他部门申请公开的理由,不符合法律规定。最后,被告涿州市人民政府未充分审查并纠正涿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的案涉答复,所作的行政复议决定应当撤销。
被告涿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辩称,我局依法用邮寄的方式向原告公开了掌握的信息,对未在我局掌握的信息也向原告进行了说明并告知取得信息的方法、途径,我局的信息公开行政行为合法,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涿州市人民政府辩称,1、行政复议案件程序合法。2、行政复议案件实体合法。综上所述,涿州市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程序合法、事实清楚,请求人民法院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
经庭审,法院采纳了张律师的辩论意见,最终判决:一、撤销被告涿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22年7月6日作出的《信息公开的答复意见书》中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附图以及土地现状调查材料的答复。二、责令被告涿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对上述事项重新作出答复。三、撤销被告涿州市人民政府于2022年9月21日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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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在明说法
作为征地拆迁维权的起始环节,申请信息公开至关重要。由于信息公开可能会暴露行政主体的某些违法行为,有关部门往往不太愿意履行公开义务,找各种借口拒绝进行公开,这其中,推诿给其他部门屡见不鲜。如果行政主体以向其他机关申请公开为由拒绝履行公开义务,不要惊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规定,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如果被申请人没有履行上述法定义务,就是违法,此时我们可以通过复议或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