旧城征收“决定”即合法?600余户的征收决定被确认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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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即合法吗?“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真的会成为其遭合法性审查时的“免死金牌”吗?被征收人面对不合法的征收决定真就没招了吗?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施行已10余年了,“房屋征收决定”作为县级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性”行为,在多年来的持续审查中似乎有些油盐不进、刀枪不入的感觉,成为了被征收人权利救济中的一道难关。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贾燕丽律师、郗慧实习律师代理的一起山东的案件中,针对600余户旧城区群众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一审被市中院判决确认违法了!那么,这究竟是一起怎样的案件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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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涉及上百户的大项目,群众不放心?】
委托人张先生等43人在山东省德州市拥有合法房屋。2021年7月,当地多部门陆续发布多份通知文件,涉案房屋被纳入xx片区城市更新项目xx片区旧城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范围内。
随着征收补偿方案等一系列关乎被征收人补偿利益的文件披露,被征收人意识到涉案项目的补偿条件偏低,他们难以与征收方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于是,众多当事人决定委托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梁红丽律师团队的贾燕丽律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那么这直接决定上百户命运的房屋征收决定究竟该怎样依法审查呢?贾燕丽律师的回答是沉下心来狠抠细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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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析:征收补偿方案未依法公布并征求意见成最大硬伤】
2023年6月,众委托人向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涉案房屋征收决定。在明律师在深入阅卷后发现,看似十分复杂、规范的程序中隐藏着不易被察觉的违法点。
一是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旧城区改建项目应当符合所谓“四规划一计划”。而被告区政府提交的证据恰恰无法证明涉案项目符合专项规划,此为涉案征收决定的第一个明显问题。
二是征收补偿方案的公开征求意见环节存在时间点无法对应等问题。《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4条规定,市、县级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但在本案中,被告区政府仅提交了相关论证会组织召开的照片和签到表,却未提交会议形成的论证结论予以印证,故该论证程序无法通过证据证实。
同时,前述山东省《条例》还规定“市、县级政府应当将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情况及时公布。”然而本案证据显示区政府于2023年4月17日发布《征求意见及修改情况的公告》,区城乡建设局却于4月23日才向区政府提出公布征求意见及修改情况信息的请示。可见区政府发布公告在前,而区城乡建设局请示在后,公布程序明显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是本案中房屋征收部门与实际启动相应步骤的部门不一致。根据山东省《条例》第10条的规定……由政府确定的建设项目组织实施单位向房屋征收部门提出启动房屋征收程序,说明房屋征收范围和符合公共利益的具体情形,并提交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等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的证明文件。本案被诉征收决定中记载的房屋征收部门为德州市xx区城乡建设局,征收实施单位为某街道办事处。
而被告区政府提交的“启动旧城改造项目房屋征收程序的申请”及“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通知”均由德州市xx区房屋征收中心发文,均不符合前述法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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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月8日,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2023)鲁14行初46号《行政判决书》,认定被诉房屋征收决定存在多处违法,但鉴于其涉及600余户被拆迁户,影响范围较大,一审判决确认该《城市更新、旧城改造项目房屋实施征收的决定》违法,数十户委托人打赢了她们权利救济道路上的第一场重要诉讼。
在明律师通过本案要提示广大被征收人的是,房屋征收决定诉讼的关键在于“以打促谈”,即通过对看似不可撼动的房屋征收决定的全面审查,搭建与县级政府的沟通协商平台,并利用庭审的机会将征收补偿方案中涉及的补偿标准、方式、项目等纠纷摆在台面上。即便房屋征收决定诉讼一般不审查评估、补偿等问题,也能借此机会作足文章,为后续补偿问题的解决奠定坚实的基础。
从战略层面而言,房屋征收决定的群体性案件对最终纠纷的解决有重要的积极推动作用。被征收人切不可盲目将其放过,而是要在专业律师的指导下坚决提起诉讼,将自己权利救济的空间扩至最大。
作者: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王小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