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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说补偿决定作了就不能改?”省高院上诉迎撤销

281 观看 2024-02-18

案件事实

刘启秋的房屋位于秦皇岛市A区某村15号,由于历史遗留原因,该村的绝大多数村民均未办理房屋产权证A区区政府于2018年9月作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 决定对刘启秋的房屋所在地块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及其地上附着物予以征收,并按照《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进行安置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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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月,征收实施部门将领取房地产估价报告通知与权利义务告知一并在该市晚报上公告,刘启秋因一直未能就房屋补偿签订协议。2019年4月区政府依征收部门申请,对刘启秋作出16-12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由于16-12号补偿决定严重脱离现实,刘启秋对该征收补偿决定不服,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区政府对其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在一审诉讼过程中,代理律师找到了被告区政府在实体及程序的诸多违法点,一审开庭审理后,刘启秋满怀期待地等待法院送达一审判决,但真正收到判决后他却傻了眼,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诉的16-12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证据,判决驳回了刘的诉讼请求。


诉讼过程


刘启秋在拿到这样的一审判决结果显然是不满意的,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容侵犯,毅然决定上诉,于是第一时间继续向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寻求帮助。此案由在征地拆迁领域实战经验丰富的张琨律师团队代理,赵治律师牢牢抓住区政府在作出补偿决定的过程中评估及送达程序严重违法以及一审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混淆诸多重要事实,导致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等关键问题,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最后省高院支持了代理律师的上诉意见,作出撤销一审的判决、撤销补偿决定、责令被告重新作出补偿决定的二审判决。


诉讼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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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高院在审理后认为:


1、案涉房屋所在全村均无宅基地合法手续,征收部门已经开展宅基地认定面积和“清宅换证”工作,所以一审判决中关于案涉房屋无产权证的表述存在错误。


2、案涉房屋评估报告作出后,征收部门在确定被征收人的情况下,直接将领取房地产估价报告通知在报纸公告送达。此送达程序违法。


综上,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刘启秋的诉讼请求,属于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纠正。




温馨提示

刘启秋在本案中锲而不舍的精神是值得学习褒奖的。在传统的诉讼过程中,百姓往往有厌诉、怕诉的心理,认为自己沾上官司是一件不光彩的事情。更何况,自古“民不与官斗”,尤其在与自身力量悬殊过大的对立面的这场较量和抗衡中,大多数老百姓会出现畏难畏惧心理。这种心理是错误且荒谬的。委托专业征收律师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等法律程序绝非与征收方展开“对抗”“斗争”,而是被征收人积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借助律师的帮助而获取与征收方平等、建设性对话机会的方式。


就本案来说,地方老百姓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时需要积极克服畏难怕诉心理。哪怕在一审诉讼中的结果并不理想,我们也可以在专业律师指导下积极行使上诉权,在本案当中,代理律师精准地把握住了程序问题与实体权益保障的重要关联性,充分的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如果你也遇到了类似的情况,可以点击在明网咨询我们帮你维权!

(文章中使用的名字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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