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被街道办强制拆除,委托人找到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通过法律的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钉子户”一词出现在20世纪初,意指由于种种原因房屋没有拆迁,跻身开发区域的人家。该群体形成的根本原因在于拆迁部门给的补偿太少。因此,为“消除”钉子户,一些地方政府部门往往会适当提高征收补偿。
但是,为了追求效率,也有部分地方政府通过一些“灰色手段”强制被征收人同意征收补偿,“拆违”就是其中的一种:政府部门往往会打着“拆违”的旗号行违法之实,这时委托人不要惊慌,来看在明律师成功翻盘的下面这则案件。
前脚没签协议,后脚便“被整治”
几个月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资深拆迁律师梁红丽和贾燕丽接到了一份委托:将某区街道办诉至法院。一开始,两位律师也是摸不着头脑,为什么委托人一定要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问题呢?
经过走访调查,贾、梁两位律师才了解事情的全貌:原来,委托人在广州市某区拥有一套房屋,因政府工程该房被纳入征收范围。由于补偿条件过低、补偿方式不合理、征收程序存在法律瑕疵,委托人就没同意补偿协议。
本以为街道办会重新订立《补偿协议》,消除程序瑕疵,可谁知几天后,委托人就收到了街道办下发的《整治违法用地行为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要求委托人在法定期限内自行拆除房屋,否则有关部门将采取强制措施。
接到通知书后,委托人又是咨询律师又是找街道办人员协商,可惜最终都不了了之。几天后,相关房屋被街道办强制拆除。委托人不服,找到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希望通过法律的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抽丝剥茧找出案件焦点
贾、梁两位律师认为,本案的焦点在于委托人的房屋是否真的是违建。
《通知书》上载明委托人在某农业用地处修建房屋,且未取得相应规划许可,故被认定为“违章建筑”。通过查阅相关资料,两位律师得知,委托人确实在2005年左右于该农业用地处建设过房屋,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四条规定:“集体建设用地的使用者应当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委托人的房屋确实可以被认定为“违章建筑”。
但是,早在街道办的《通知书》下发之前,征收决定中就已经确认委托人的房屋在征收范围之内了。因此,两位律师觉得本案尚有挽回的余地。
请求法院撤销通知书
在贾律师、梁律师的帮助下,委托人将街道办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撤销街道办下发的《通知书》。”
庭审过程中,被告辩称:涉案通知书不具有可诉性,应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本案中,被告发现原告有违法占用土地的行为,故向原告发出通知书,要求原告自行整改,逾期未按要求进行整改的将由被告依法进行整治。
由此可知,被告做出的涉案通知书并非终局性的行政行为,而是立案查处前的过程性、程序性的行为,尚未对原告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而且,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的有关规定,原告未经批准在农业用地处建设房屋,非法占用土地面积135平方米,且至今尚未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严重违反了有关规定,因此被告的拆除通知并无不妥。
经过双方陈述,法院认为,《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中,被诉《通知书》认定原告非法占用土地建设农房,责今“其限期拆除涉案房屋并告知未按期整改的后果”。该通知为行政相对人设定了限期自行拆除的义务及相应法律后果,已对行政相对人的权益产生实际影响,且直至被告强制拆除涉案房屋之日被告并未作进一步处理,被诉通知内容未被后续行为吸收:因此该通知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至于涉案房屋是否为“违章建筑”,法院的审理结果与两位律师预料到的一样,虽然原告的房屋未经审批,但由于街道办的征收决定已经将该房屋纳入征收范围,故《通知书》应当撤销。
拆件案件中,一些政府部门往往会打着“拆违”的旗号与相对人“算账”,这时一定不要惊慌,及时查阅相关文件,聘请律师,事情说不定还有挽回的余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