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诉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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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千多平的房子才补偿三百多万,这不是欺负老实人吗?

206 观看 2023-11-07

  无论是农村的征地拆迁,还是棚户区、旧城区改造,房屋需要给予补偿是毋庸置疑的。拆迁的主体是房屋,拆迁补偿金额最重要的部分是房屋面积,面积大的自然补偿金额多,面积小的自然补偿金额少。那您见过大面积补小金额的吗?

  有这样一则案例,河南商丘的康某收到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上写着:现认定案涉房屋面积为1035.17平,该房屋市场价值估值3,748,337元。一千多平方米为何只给三百多万?康某很疑惑,因为其房屋前不久刚被纳入土地征收范围,转头就收到了这么一张文件,补偿价格还这么低。于是果断委托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宋晓峰律师和赵治律师代理此案。

  此案在经过两位律师细致研判后突破点不断显露,最终通过全力救济,法院认可康某的诉讼请求,撤销了县政府向康某作出的《补偿安置决定》。

  案件事实:

  康某的房屋位于河南省商丘市A县,2020年11月6日县政府对康某的房屋作出《补偿安置决定》,称:我单位通过法定程序选定房地产评估公司,依法认定面积为1035.17平方米,现根据市场价值评估补偿款应为3,748,337元。

  康某在拿到上述决定后,认为该补偿款极其不合理,特别是“补偿金额”和“房屋面积”,可以说完全不搭。于是其当即委托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宋晓峰律师和赵治律师代理案件,希望能够得到应有补偿款。两位律师在听完康某的案情介绍后一致认为该案的胜诉概率较高,鼓励康某放松心态。

  律师办案思路:

  两位律师认为:县政府在作出《补偿安置决定》时认定事实不清,法律适用错误,该行政行为已经严重侵害委托人康某的利益,应当诉至法院予以纠正。

  诉讼过程:

  县政府辩称:我单位于2013年的时候就曾作出《实施房屋征收决定》及《旧城改造安置补偿方案》,康某的房屋在当时就已经被纳入征地范围,但其从未对该征收决定及附属补偿方案提出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其次,我单位作出补偿决定程序合法。为切实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部门按照多人推选的方式依法选定有资质评估公司委托评估,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所以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并未侵害康某的利益。

  综上,请求驳回康某的诉讼请求。

 诉讼结果:

  河南省商丘中院审理后认为:县政府作出被诉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前,已经依法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所以我院认可其补偿决定前提条件合法。但关于评估的程序问题,县政府未按照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评估公司,同时我院调查发现,康某在提出估价报告复核申请时评估公司并未答复。

  另,评估报告的作出时间为2015年,而被诉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作出时间为2020年,该报告已经超过期限。

  综上,我院认定房屋征收决定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故判决撤销县政府对康某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

 在明律师贴心提醒:

  本案需要注意的是,县政府出具的《房屋征收决定》、《房屋估价报告》以及《补偿安置决定》前后跨越了七年,且在内容上也缺乏关联性,尤其是《房屋估价报告》因作出的年代久远,其对房屋的估价远远不符合如今真实的市场价格,这导致以该《房屋估价报告》作出的《补偿安置决定》失去了合理性,最终被法院判决撤销。如果不限定法定期限就会出现文中“用前朝的剑斩本朝的官”,即用2015年的评估报告衡量2020房屋的价值,这怎么能使被征收人信服呢?

  所以,被征收人在面临征收时对基本的征收常识应予了解,如果出现本文的情况要第一时间咨询律师,将起诉的时机牢牢握在自己的手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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