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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应为国有土地,却参照集体土地征收并补偿?律师第一个不同意!

168 观看 2025-02-25

引言

早在零二年就申请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交纳了证书工本费、权属调查费、测绘费,之后却因政府政策变化,未能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影响了房屋权属证明的办理,遇上征收后土地性质发生了巨大争议,这种情况下究竟应当按照国有土地征收补偿还是集体土地征收补偿?一起来看看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马丽芬律师团队的仝永宽律师在河南省代理的这起案件吧!

l 案情:本应为国有土地,却参照集体土地征收并补偿?

郭某某父子俩在河南省某村有房屋、仓库等建筑物。因当地某公园建设项目,这些建筑物及地上附着物被列入征收范围。街道办对房屋及附属物进行了调查和测量,并支付了补偿款。然而,涉案房屋究竟应当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还是应当按照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存在争议,街道办依照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标准进行补偿,郭某某父子俩认为补偿标准过低,要求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的补偿标准进行赔偿,并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和二审法院均驳回了他们的诉讼请求。郭某某父子不服,向河南省人民检察院申诉,检察院提出抗诉,最终案件由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


在明律师指出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涉案土地的性质及赔偿标准。街道办认为,涉案土地为集体土地,补偿标准应按照集体土地的征收标准执行。第二,赔偿的具体数额。街道办认为已足额支付了补偿款,不应再承担其他(例如附属物损失、搬迁费、经营损失及资金占用利息等多项费用)赔偿责任。第三,一审法院审判组织的合法性。一审法院合议庭组成人员未全部参加庭审,审判组织组成不合法,可能影响公正审判。


| 律师分析:补偿金额偏低,补偿决定中存在两大硬伤!


围绕上述争议焦点,律师于庭审中发表意见:


1. 关于评估程序的合法性问题 

根据《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评估机构选定需经公证程序。法院指出,区政府虽组织抽签选定机构,但未提交公证材料,存在程序瑕疵。 


2. 关于补偿金额的合理性  

首先,原告提交的权属证书显示土地为出让性质,但区政府按划拨土地扣减1%出让金,导致补偿金额错误,该扣减行为违法,应予纠正!  


其次,原告房屋虽登记为住宅,但长期用于经营且持有营业执照,征收必然造成经营损失,区政府未依方案补偿显失公平!  


最后,补偿决定未载明产权调换后差价计算方式,违反《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关于“补偿决定应明确具体事项”的规定。 


重复扣减土地出让金以及未计算经营损失是导致补偿偏低的“罪魁祸首”,法院最终采纳了律师意见,判决撤销区政府作出的原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责令区政府在三个月内重新对钱某某的房屋作出补偿决定。至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妥善维护。


在明律师有话说

程序合法是行政行为的基石!本案中,评估机构选定程序因缺乏公证材料被认定存在瑕疵。行政机关在征收过程中须严格遵循法定程序,确保每一步骤公开透明,避免因程序问题导致行政行为被撤销。此外,房屋征收补偿需综合考虑权属性质、实际用途等因素。即便房屋登记为住宅,若长期用于经营,应依法补偿停产停业损失,以体现公平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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