棚户区改造公房强制腾退,自建房也跟着拆了?顺手牵羊不合法
引言
对公有房屋依据法院的生效民事裁判进行腾退,能顺手把原承租户的自建房给拆了吗?显然二者不是一回事,合并处置就是违法强制拆除。
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王威律师小组的王威、王一帆律师在河北省承德市代理的一起案件中,当事人租赁的公有房屋和自建房一并被纳入棚户区改造范围内,法院裁决对公房部分强制腾退,可在执行当天自建房也跟着给强制拆除了!
那么,如此顺手牵羊强拆自建房合法吗?法院又会对县自规局委托某公司的拆除行为给出怎样的裁判呢?
l 基本案情:“强制腾退”是否等同于“强制拆除”?
委托人林先生在河北省承德市xx县租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公房居住,并有自建房屋一处。
2020年10月,县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涉案片区被纳入当地棚户区改造工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
2021年6月,县自规局将涉案项目的建筑物拆除工作交由xx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责。
然而此后项目的发展完全出乎了委托人等被征收人的预料——征收方并未严格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推进补偿和搬迁,而是根据补偿方案祭出了“起诉解除公房租赁合同+强制腾退”的招数。
2023年1月,当地县法院裁定对委托人林先生等多户被征收人的房屋实施强制腾退。而就在同日,前述xx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对涉案片区内的31套空置房屋及附属用房强制拆除,其中就包括林先生等多户被征收人的房屋。
委托人林先生等被征收人对这一赤裸裸的“先拆后补”行为大感震惊,他们陆续委托了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王威律师小组,希望专业律所的介入能够助力其得到公平合理的补偿。
2024年,委托人向河北省承德市xx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被告xx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的前述强制拆除行为违法。确定被告的过程并不轻松,但在在明律师的指导下委托人最终还是锁定了本案的准确被告。
本案于2024年9月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被告县自规局答辩称其作为该项目的房屋征收部门有权委托xx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负责拆除房屋,且本案中县法院已于2023年1月作出强制腾退裁定,其也已对涉案自建房部分给予了补偿,涉案拆除行为并不违法。
那么,已有司法强制执行裁定下的拆除还能被确认违法吗?本案的关键之处在于哪儿呢?
| 律师解析:强制腾退不等于强制拆除,自建房和承租公房非一码事
代理本案的王威律师就此指出,本案中被告县自规局对林先生自建房的强制拆除在实体和程序上均严重违法。
首先,涉案自建房虽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县自规局等相关部门并未依法将其认定为违建,其也就无权绕开法定征收程序将其作为违建拆除;
其次,涉案自建房并不在县法院民事强制执行裁定的腾退范围内,强制腾退的对象明确为其承租的公房。且法院明确答复只负责腾退,未参与也没有批准拆除行为。本案中县自规局委托的xx公司明显扩大了拆除范围,对委托人的自建房财产构成了严重侵犯。
再次,被诉强制拆除行为未履行任何法定程序。本案征收方县政府和县自规局并未与林先生签订补偿协议,也未依法作出征收补偿决定。而是由其承租公房的产权单位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一纸《通知》告知原告领取货币补偿款5万余元,该行为显然不能视为征收方已履行了补偿职责。那么其在未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情形下对涉案自建房的强制拆除明显系“先拆后补”,严重违反法定程序。
而即便依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被告仍未履行行政强制执行的法定程序,其拆除行为完全找不到任何合法依据和证据。
| 案件结果
2024年12月25日,河北省承德市xx县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2024)冀0821行初32号《行政判决书》,部分采纳了王威律师的代理意见,一审判决确认被告xx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23年1月强制拆除原告自建房的行为违法。与本案同一项目的另几位当事人的案件也于此期间陆续宣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均得到了初步维护。
| 在明提示
王威律师小组通过本案要提醒广大公房承租人的是,最高法的相关裁判和部分省市的地方性规定已确立公房承租人“准房屋所有权人”的地位,其在征收补偿中享有无限接近于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广泛权利。
任何无视征收法定程序,凭着解除公房租赁合同的民事裁判为所欲为的举动,都将注定得到法院的否定性评价。而像本案征收方这样的“顺手牵羊”强制拆除行为更是百分之百的违法。及时取得确认违法的裁判,无疑将为我们后续的补偿或者赔偿程序打下坚实的基础。(王小明/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