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补偿协议该不该公开?涉及个人隐私不是借口!
引言
土地征收与补偿事关农民切身利益,信息公开是保障公众知情权、监督权的基石。然而,当涉及第三方隐私时,行政机关能否以“保护隐私”为由拒绝公开?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杨念平律师团队的杨念平律师和张勇律师办理的河北省的一起行政诉讼案件,为这一问题提供了明确的法律指引。
l 基本案情:信息不公开,原因是“涉及第三方个人隐私”?
原告刘先生是河北省某村村民,其承包的土地被纳入该市“2012年度第十四批次建设用地”征收范围。2024年6月,刘先生向当地镇政府申请公开该地块的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及履行情况,希望了解补偿标准和具体细节。
然而,镇政府收到申请后,却以“涉及第三方个人隐私”为由,向土地流转人何某某征求意见。据其所述,何某某明确反对公开,镇政府据此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拒绝提供信息。刘先生不服,向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但复议机关维持原决定。
刘先生在律师指导下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镇政府的不公开答复及市政府的复议决定,并责令镇政府重新公开涉案信息。
律师指出本案涉及三个问题:首先,信息公开范围:征地补偿协议是否属于法定公开内容?其次,隐私与公共利益的平衡:涉及第三方隐私时,行政机关能否直接拒绝公开?最后,程序合法性:行政机关是否充分履行了审查和告知义务?
| 律师解析:公共利益优先,信息公开不可回避
律师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
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本案镇政府认为,原告所申请的内容大量涉及其他村民获得补偿金额,属于个人隐私,认为公开该部分信息将侵害他人个人隐私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利益。依据上述规定,镇人民政府在作出初步判断后,征求第三方(何某某)意见,虽然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信息。原告申请的政府信息虽存在个人隐私成分,但政府征收补偿事项信息,涉及政府利益,涉及公共利益,需要社会的监督,属于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信息,对该部分信息应予以公开。同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也对此作出了相应规定。
最终法院采纳了律师意见判决撤销镇政府的《答复书》及市政府的《复议决定书》,责令镇政府在20日内重新处理信息公开申请。
| 在明提示
信息公开应遵循三大法治原则,第一,“以公开为常态”不可动摇。《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明确“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行政机关需严格审查“例外情形”,不能将第三方反对作为“挡箭牌”。第二,应遵循公共利益高于个人隐私的原则。在土地征收、环境保护等领域,涉及公共利益的政府信息,即使包含个人隐私,也需通过技术处理(如隐去身份证号、联系方式)后公开,确保公众监督权。第三,程序正义是行政行为的生命线。
本案中,法院通过司法审查纠正了行政机关的惯性思维,重申了“阳光政府”的法治精神。土地征收关乎千家万户,唯有以公开促公正,以透明保廉洁,才能让每一份补偿协议经得起公众审视,让法治之光照亮乡村振兴之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