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读大中专,集体成员资格一去不复返?检察院拟提请抗诉!
引言
年轻时离开故土到外省就读大中专院校,学成归来遇到旧村改造,自己和妻儿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竟一去不复返了?当地镇政府依法支持当事人的合理诉求,却被一审、二审直至再审法院给予否定,眼看着当事人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救济面临一败涂地……
就在案件陷入绝境之时,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梁红丽律师团队的徐会元、贾燕丽律师向当事人伸出了援手,果断向检察机关申请行政检察监督。那么,案件会迎来转机吗?此前法院作出的裁判到底能不能经得起法律的检验呢?
l 基本案情:镇政府支持,无奈法院裁判令人无法接受
委托人何先生系80后,其一直在广东省广州市某地居住生活。直至2003年9月,因大中专招生将户籍迁出至湖南省株洲市其就读学校所在地。2006年8月,其毕业后又将户籍迁回了广州的出生地,其户籍暂由居委管理,后于2016年8月迁回了原户籍地。
2014年5月,陈女士与何先生登记结婚;2015年7月和2018年8月,二人的两个女儿相继诞生。而在2016年11月,陈女士即将其户籍迁入了何先生处,此后一家人的户籍状态未有任何变动。
何先生自将户籍迁回后在该村分有耕地并享有分红补贴,且参与该村集体的选举,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貌似不存在任何问题。
然而此后涉案经济合作社启动旧村改造,存在安置补偿款分配等现实利益纷争,村集体不再认可何先生一家人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何先生无奈之下向镇政府申请监督纠正,镇政府于2021年11月作出第177号《行政处理决定书》,支持了何先生一家人的诉求。
可没等何先生一家人高兴两天,该村经济合作社即将镇政府和何先生一家诉至法院,请求撤销涉案《行政处理决定书》,重新否定何先生一家人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令何先生始料未及的是,一审、二审直至再审法院均采信了村经济合作社的意见,认定根据广东省的相关地方性规定,户籍迁回本集体的需要得到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的审查和表决,而本案中何先生一家人并未经此程序,故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应得到确定,镇政府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依法应予撤销!
眼看着一家人在回村后被如此“欺负”,无法享受到与其他村民同等的拆迁补偿安置待遇,何先生将最后的希望寄托在了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梁红丽律师团队的徐会元、贾燕丽律师身上。那么,再审被驳回的案件真的有起死回生的可能吗?
| 律师解析:地方性规定和新法理念差距巨大,法院裁判涉嫌存在严重问题
本案的关键在于实体问题的认定,即何先生一家人到底应不应该被确定为该村经济合作社的成员。换言之,户籍迁出就学会否导致其丧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已于2024年6月28日公布并将于2025年5月1日起施行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对该案的情形给出了十分明确的规定,而且不只有一条两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11条规定,户籍在或者曾经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形成稳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等财产为基本生活保障的居民,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据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并不一定户籍只能在本村!户籍“曾经在”同样可具备成为成员的条件。而本案中何先生的户籍系迁出就学后又迁回,完全符合前述规定的成员条件,村经济合作社根本无理由将其排除在成员之外。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18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因就学、服役、务工、经商、离婚、丧偶、服刑等原因而丧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该条的规定可谓一锤定音,明确告诉我们本案中何先生外出就学并不导致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丧失。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12条规定,对因成员生育而增加的人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确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因成员结婚……而增加的人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一般应当确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据此,本案中不光何先生自己的集体成员身份不应存在任何争议,其妻子陈女士及两个女儿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也无任何悬念。
且在本案中,何先生因就学而迁出户籍并不属于《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第15条中所述的“户籍迁入、迁出”情形,而是被新法明确单提出来予以强调和保障的特殊情形。法院在此前的裁判中机械适用相关规定进而否定其集体成员身份涉嫌枉顾事实,是对当前法律和政策严重误判,也不符合广东省同类型案件已有的裁判观点。
综合上述事实和法律判断,梁红丽律师团队的徐会元、贾燕丽律师指导委托人向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广州铁路运输分院提起行政诉讼检察监督申请,请求检察机关依法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2024年12月27日,检察分院作出《提请抗诉通知书》,决定向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案件终于取得了重大转机,委托人何先生一家在历经波折后总算看到了一丝曙光和希望!
| 在明提示
梁红丽律师团队的徐会元、贾燕丽律师要提示大家的是,村集体的理事会是否开会走程序确定某户村民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这是一个程序性问题,无法改变该村民究竟是否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这一实体问题的答案。类似纠纷中村集体因顾及现有成员的既得利益,自然难以主动开会去认可像何先生户这样的存在争议的成员资格,法律显然不应也不会将这一“确定权”完全交由村集体去自己行使。
本案中镇政府的积极作为完全符合新法的理念和原则,我们要为镇政府的正确行政处理行为点赞!(王小明/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