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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程没有百姓参与的“征地批复”,啥也不是!

309 观看 2025-01-07

  一没将安置途径和具体位置告知村民,二没落实好被征地村民的生产生活,既侵害了百姓的知情权,又侵害了百姓的征地参与权,这样申请下来的征地批复还能保护好百姓的征拆利益么?事实上,这种不走心的征地批复根本禁不住查,一查准露馅,是“空心的”还是“实心的”复议一次就全都抖搂出来了!今天这起由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吴雨晴律师办理的撤销征地批复案完美诠释了这一道理!

  案情:全程没有百姓参与的“征地批复”,啥也不是!

  2018年3月,国土资源局作出《征地告知书》,在社区居委员会和三资管理公司门前张贴公告,居委会在听证送达回执上签署放弃听证权利。然而此事居民对此一无所知...

  县局同社区居委会共同制作《土地调查结果确认表》,却没有被征收人签字确认...

  《补偿安置协议》记载的占地面积与调查确认表记载的面积对不上...

  但是这些都不重要,管他三七二十一,抱着以上似是而非的材料,市国土局照样申请到了省政府的征地批复,省政府:“同意征地!”

  那其实违法之处十分明显且猖狂了!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第十四条规定,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对拟征土地现状的调查结果须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确认;要将被征地农民知情、确认的有关材料作为征地报批的必备材料。

  你自个儿瞅瞅你报上去的材料,征地补偿方案放弃举行听证的,到底是全体户主的意思,还是居委会自己的意思啊?土地调查确认过程中到底有没有户主参与呢?安置补偿协议到底是不是户主的真实意思呢?签约率够不够批复的标准呢?

  很抱歉,根据行政机关现有证据来看,完全无法证明有关部门在征地期间切实保障了申请人的知情权,从程序上来讲,这份征地批复,可以直接“击毙”!

  聊点大伙听不懂但又很重要的事

  本案是个行政复议案件,说到行政复议,这跟大伙朴素的认知有些不同了,百姓有了纠纷,有了争议,向来只知道找法院,找“青天大老爷”,行政机关自己也有一定的纠纷解决的职能,那我非要找“包青天”呢?这就涉及一个问题:

  (一)征地批复可以直接起诉撤销么?

  目前征地批复直接起诉撤销将会面临两个难题,第一,征地批复能否直接起诉要求撤销?第二,村民个人有权起诉撤销征地批复么?

  第一个问题,首先可以肯定的是,国务院(实际上是由自然资源部的名义)做出的征地批复不可复议也不可诉,推敲这个问题只对省级政府作出的批复有意义。

  通说认为,对省级政府作出的征地批复不服只能向省级政府提起复议,不能直接提起行政诉讼,省级政府对征地批复作出的复议维持决定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属于法律规定的最终裁决,但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但是省级政府对此类复议申请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复议决定或者以复议申请不属于受理条件为由不予受理或驳回复议申请决定,属于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范围,此类决定不属于最终裁决。

  相关支持案例可见2017最高法行申4842号、2020最高法行申8645号等。

  这个问题尚有争议,有待我们在明律师进一步从实践中考证!

  第二个问题,目前来看,村民个人有权针对自己使用或实际使用的集体土地提起行政复议或诉讼,但是如果村民一起维权,这样会更有力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1〕20号)第四条“土地使用权人或者实际使用人对行政机关作出涉及其使用或实际使用的集体土地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二)区分征地公告和征地批复,不要搞错了对象!

  不知道大伙注意到没有,本案中有个《征地告知书》,律师,我们为啥不撤销这个告知书呢?

  一般来说,征地公告是不可诉的,因为公告只是把已经获批的事项予以告知的行为,公告本身不会对百姓的权利义务产生任何影响,《征地告知书》同理,只是一种告知行为。但若是征收公告内容与批复批准征收的土地范围、用途、面积、补偿标准等不同的,可诉!必须可诉!大诉特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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