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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中村改造仅凭“征收补偿告知”就把房拆了?打款不等于合法!

324 观看 2025-01-06

  2024年的城中村改造项目都是怎么拆房的?是不是都能严格依据《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去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和责令交出土地决定,再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呢?

  实践中的情形却是不容乐观。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马丽芬律师团队的马丽芬、李垚垚律师在河南省三门峡市代理的一起案件中,城中村改造征收项目在补偿决定被复议撤销的情况下竟仅凭重作的“征收补偿决定告知书”就强制拆除房屋了,补偿款也被直接打入了当事人的账户。这么拆能合法得了吗?本案又暴露出了当下城中村改造中的哪些问题呢?

  【基本案情:城中村改造拆了4年仍不能依法拆】

  委托人汤先生在河南省三门峡市下辖某村组拥有房屋及果园,早在2018年涉案片区即被纳入当地某产业园城中村改造项目范围内,该项目为当地城市建设重点工程。

  自2018年征收启动后,汤先生先后依法对房屋征收决定和征收补偿决定提起程序,将征收决定确认违法,补偿决定依法撤销。时至2023年春,当地政府仍未完成征收补偿安置工作,这已比原定的征收期限拖后了将近4年。

  然而征收方依法征收的意识和能力似乎仍然不见提高。2023年3月,xx镇政府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告知书》并附安置补偿方案。此后于同年4月将64万余元货币补偿款打入汤先生的账户后,对涉案房屋及附属物实施了强制拆除。2023年6月,xx镇政府又将其他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款14万余元打入汤先生的账户。

  显然,xx镇政府作出的仅是关于补偿决定的“告知书”,而非法定的征收补偿决定书本身。征收补偿决定依法只能由县级政府作出,镇街一级无此职权。

  同时,涉案房屋系合法建筑,镇街显然无权对其强制拆除,只能由县级政府依据责令交出土地决定去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而在本案中,莫说拿到法院的强制执行裁定了,当地连责令交出土地决定都未依法作出,就着急忙慌地拆掉了汤先生的房屋和果园。

  汤先生在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马丽芬律师团队的马丽芬、李垚垚律师的指导下,向河南省三门峡市xx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xx镇政府强制拆除其房屋及附属物的行为违法。


  【律师解析:“城中村改造”里的水很深】

  作为在明律所的创始合伙人律师之一,马丽芬律师首先为大家解读本案审理中暴露出来的几个值得被征收人关注的问题:

  1、“城中村”和“棚户区”概念存在混用。本案所涉项目明确为“城中村改造”,但当地镇政府在答辩中却称其为“棚户区改造”。显然,在基层的操作中这两个概念并无本质上的差异,均是对“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的一种命名。

  某种意义上说,这就和“先生”和“男士”一样,字完全不一样,但意思着实差不多。这就提示广大被征收人不要被公告、方案上的“学名”给迷惑了,也不要盲目去抠字眼,而是要关注所遇到项目的本质——究竟是政府征收,还是协议搬迁或者腾退。本案即属于明确的行政征收,那么对其的审查和权利救济只需用《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当“尺子”就对了。

  2、城中村改造往往难以从头到尾走“法定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并不鲜见。就这起个案而言,征收方在补偿决定被撤销并责令重作的前提下主观上放弃了法定程序,而是由其下级镇街直接动手实施强拆,宁可由镇街去面临国家赔偿的法律责任。这就可见该领域的依法征拆环境仍是复杂且无法乐观的。

  故此,被征收人切勿在权利救济中“掉书袋”,盲目相信征收方会严格依法办事,不会违法强制拆除或者逼签。早一天做好应对困难局面的准备,时刻绷紧依法救济权利那根弦才是我们应当做到的。

  在本案中,汤先生已通过几年来走的法律途径展现了自己的法治意识和权利救济能力,但却仍不能促使县、镇政府端正态度去严格依法行政。“补偿”最终还是提前变成了“赔偿”,这无疑是值得所有人尤其是征收方检讨和反思的。

  回到本案的庭审中,马丽芬、李垚垚二位律师指出,《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62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而本案中xx镇政府却在无明确职权依据的情况下未履行法定程序强制拆除涉案房屋及果园,明显违反了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的法定程序,其行为明显违法。

  2024年8月26日,河南省三门峡市xx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2024)豫1282行初62号《行政判决书》,一审判决确认被告xx镇人民政府于2023年4月对原告汤先生的房屋及附属物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又一次得到了法律的维护。


  【在明提示】

  马丽芬律师团队通过本案要提示大家的是,在任何征收补偿活动中,打款绝不意味着“依法补偿”,更不是征收方直接动手拆除房屋的理由。被征收人在对补偿存在争议的情况下切勿领取任何补偿利益,而是要尽早咨询专业律所和律师,及时提起法律程序争取阻滞违法拆除,为自己的协商博弈保留筹码。(王小明/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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