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户的商铺房屋要被居委会“村居改造”拆除?街道办不管不行!
居委会主导的“村居改造”项目竟要拆除一片城市商业用房?补偿标准只按村居价值计算?这也难怪房屋的权利人们不答应。
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梁红丽律师团队的贾华律师在山东省东营市代理的一起案件中,28户涉案产权人向属地街道办事处申请查处居委会的违法征收和自主拆迁行为,却未能收到任何回音。那么,街道办是否负有对“村居改造”一类行为监管的职责呢?区政府又会在行政复议中给出怎样的决定呢?
【基本案情+律师解析:居委会的行为,街道办得管!】
委托人魏先生等28人在山东省东营市xx区拥有合法的城市商业用房,多年来经营和居住全都靠该处的房屋。
然而近期当地居委会却以“村居改造”为由拆除了该处的大多数房屋,“自主拆迁”模式下委托人未见到任何项目的审批文件和正式手续,且补偿标准系按村居价值执行,这令委托人难以接受。
2024年5月,委托人向xx街道办事处邮寄《查处申请书》,请求街道办对居委会的这一“村居改造”违法征拆行为予以查处,并作出书面答复。但街道办却在签收该份材料后未进行任何查处,也未作出任何答复。
2024年9月,28户委托人在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梁红丽律师团队的贾华律师的指导下,向xx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责令街道办依法实际履行查处职责,并书面答复当事人。
复议审查中,街道办竟未作出任何答辩,也未提交任何证据。贾华律师则指出,根据《行政复议法》第11条的规定,公民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财产权利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未依法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当事人有权申请行政复议。
本案中,xx街道办事处有对其辖区内居委会的违法征拆行为实施查处的法定职责,其对28户委托人的书面查处申请未予答复明显系未履行法定职责。
2024年11月14日,山东省东营市xx区人民政府经审查作出〔2024〕x区政复(决)字第59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责令被申请人xx街道办事处在法定期限内对《查处申请书》进行调查处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初步维护。


【在明提示】
梁红丽律师团队的贾华律师要提示大家的是,居委会在涉及土地、房屋等财产权益的问题上几乎不享有任何行政管理权力,所谓“村居改造”是否就是征收行为的“前站”,是否背后有建设项目存在,咱老百姓有权知悉全面的情况并自行决定是否参与改造。
无论如何,仅凭居委会是无权强制拆除任何房屋的,即便是对违建的处置也轮不到它,最低也要由乡镇街道去依法查处和拆除。面对居委会这种主体咱可不要被项目的表面现象蒙蔽了,及时委托专业律师走法律途径,揭开项目的“马甲”十分重要。(王小明/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