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街门面”一层变二层,能算履行补偿协议吗?
6年前与某公司签订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中明确约定,甲方于2020年元月前交付由乙方以政策优惠价格购买的“临街门面”。但实际购买时,被征收人却发现其仅能选择二层的房屋购买,一层的全部被政府“统一规划”作为总部经济用房了。
那么,二层的房屋也能叫“临街门面”吗?被征收房屋可是如假包换的一层临街门面房,区政府如今要用二层的房屋安置,这合理吗?多年从事经营的被征收人显然深知这一层之差对经营带来的影响。那么,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杨念平律师团队的杨念平、袁海超律师能否帮助被征收人争取到本应属于自己的一层临街门面呢?
【基本案情:“临街门面”一层变二层,能算履行补偿协议吗?】
委托人蒋先生在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某村拥有共计1931.75平方米的经营性房屋,其长年在此从事的经营活动收益颇丰。
2009年,涉案片区即被纳入当地征收拆迁范围内。2018年8月,第三人某公司受区政府的委托,作为甲方与乙方蒋先生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其中明确约定给予乙方货币补偿及各项补助费合计570万元。
《协议书》中还就其经营性房屋的另行购买作出约定,即乙方可回购甲方特定安置房小区的“临街门面”一处,可按5300元/平方米的政策优惠价格购买不超过200平方米。协议中甲方承诺于2019年12月31日前将安置房及临街门面交付乙方。
该份《协议书》虽系某公司作为甲方与委托人签订,但涉案项目明确为政府主导的征收行为,且区政府已于协议签章页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处加盖其公章,故应将其视为行政协议。
协议签订后,委托人蒋先生的原有房屋被征收拆除。然而到了2019年,双方却对可回购安置房中的“临街门面”产生巨大争议:某公司及区政府仅允许委托人以约定的价格购买二层的商业用房,一层的临街门面一律不向其出售!
这一下委托人可不干了:这从事经营活动一层和二层能一样吗?一层所具备的便利性可是二层无论如何都不能实现的。反复沟通无果的情况下,蒋先生委托了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创始合伙人杨念平律师,杨念平律师团队的袁海超律师也加入了案件的代理中。
那么,《协议书》中关于“临街门面”的约定究竟该作何理解呢?杨念平律师团队又能否通过行政诉讼责令区政府履行其在协议中的承诺呢?

【律师解析:“临街门面”应按有利于被征收人的原则解释】
2024年7月,委托人蒋先生在杨念平律师团队的指导下向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xx区政府依法履行《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中安置临街门面的义务。
本案于2024年10月及12月两次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被告xx区政府答辩称其已依照协议约定给予了原告蒋先生570万元的货币补偿,其法定的补偿安置职责已履行完毕。
而至于争议的回购安置房部分,因第三人某公司的经营计划和原告协议签订时间等客观原因,第三人目前仅能提供二楼“临街门面”供原告回购。双方因此产生争议后,原告并未与某公司达成安置房的购房合同,故原告诉请的“履行门面房补偿职责”问题并不存在。
被告区政府在答辩中还强调,在原有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未能具体约定之处,“理应共同协商并双向选择,而不是要求另一方一味地满足己方的需要”,即指出所签订的《协议书》并未明确其提供的“临街门面”必须是一层。
显然,本案的争议焦点集中在《协议书》中所谓“临街门面”是否应解读为“一层临街房屋”,二层的“临街门面”能不能算作是“临街门面”。
杨念平律师在质证和辩论中指出,涉案《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第三条关于“临街门面”回购及安置的约定,是原告蒋先生基于被征收人的身份而享有的特殊优惠,被告区政府具有依法履行该条款约定内容的义务,而不能将其视为补偿安置协议书以外的独立民事合同。
换言之,仅仅支付了570万元货币补偿款,并不能视为被告区政府已经完整履行了补偿安置协议。被告的这一答辩观点是不成立的。
那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条,被告对于自己具有法定职权、履行法定程序、履行相应法定职责以及订立、履行、变更、解除行政协议等行为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
本案中,双方对于《协议书》中约定的“临街门面”是否仅指一层门面房存在不同理解。但一般而言,“临街门面”显然应当是指我们常见的“一层底商”,具有顾客进出方便,不用等电梯或者爬楼梯上二楼,且店铺正门在街道旁可直接看到并用于宣传等明显的优越性的商铺房屋。而本案中被告区政府和第三人所答应的“二层商铺”则显然不是“临街门面”,强行将其解释为符合协议约定语境的“临街门面”明显缺乏法律和生活经验上的依据,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了对乙方权利的减损和侵害。
在被告区政府无法举证证明其《协议书》中所称“临街门面”包含二层商铺的情况下,原告蒋先生严格依照协议约定履行回购安置房义务的诉求应当得到法院的支持。
【案件结果】
2024年12月2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2024)桂03行初96号《行政判决书》,认定基于信赖利益保护原则,本案应作出对协议相对人有利的解释,即被告区政府应当按照协议的约定提供临街一层门面房屋供原告购买,一审判决被告xx区人民政府及第三人某公司按协议约定的价格和面积提供相应安置小区的一层门面供原告蒋先生购买。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有力维护。

【在明提示】
杨念平律师团队的二位律师通过本案要提示大家的是,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作为行政协议必须得到不折不扣的履行。在当事人的房屋已被拆除,土地已被占用的情形下,征收方应当老老实实严格履行合同约定,而不是借此肆意变更、打压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甚至将行政协议刻意解读为民事合同,丢掉其必须遵循的诚实信用原则。
出现争议时被征收人一定不可盲目等待或者单纯性地交涉,而是要尽早咨询专业律所和律师,通过法律途径捍卫自己的补偿安置权利,让补偿安置协议中的所有约定全部落实到位。(王小明/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