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诉案例
VIDEOS

说拆房就拆房?村民自治有这么大威力?

122 观看 2024-12-11

  “经村民决议讨论决定,将于**年*月*日零时收回你位于本村的宅基地使用权,你应于该日零时前搬迁腾空房屋,否则,将实施自治助拆...”

  相信不少农村朋友都曾目睹过村委会中某些成员滥用职权、仗势欺人的行为,他们往往倚仗政府的支持,肆意妄为,一旦面临问责,便以“村民自治”为幌子,企图逃避责任。然而,必须明确的是,村民自治并非无限制的放任自流。近日,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马丽芬律师及其团队成员张伟律师,就成功办理了一起揭露村委会不当行为的案件,有力打击了这种滥用村民“自治”旗号的歪风邪气!

  【案情:村民自治,不搬就强拆?】

  霍先生等人原本在村内各有宅院,村委会与经济合作社展开宅改项目,于2024年3月20日向霍先生发出通知,称“经村民决议讨论决定,将于2024年3月21日零时收回申请人位于本村的宅基地使用权,并告知霍先生等人应于2024年3月21日零时前搬迁腾空房屋,否则,将实施自治助拆。”

  而后,霍先生等人的房屋竟真的被强制拆除...

  在踏上维权之路后,经过律师代理,案情真相被进一步揭开。

  2024年1月,经济合作社发布《*村宅基地改革项目实施方案》规定,项目改造范围为*村庄范围内的宅基地,置换方式为一宅换一宅。后该村通过了《村宅基地改革项目村民决议》以及《*村关于收回未搬迁户现宅基地使用权事宜的村民代表会决议》,决定在项目搬迁期限届满后仍未能完成搬迁的,同意收回未搬迁户的宅基地使用权及非宅基地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并对地上物实施助拆。

  在村委会的口中,涉案村宅基地改革项目实施方案系由村委召开村民会议通过,并以经济合作社作为主体实施的宅改项目。村委会认为其所召开的村民代表大会作出的相关决议表决程序合法,决议内容属依据村民自治原则实施的村民自治行为。基于实施方案已明确本次置换方式为一宅换一宅,在完成置换后,申请人仍系新的宅基地使用权人。因此,村委会根据上述决议及村宅基地改革项目实施方案向霍先生等人作出的强拆预告系村委会实施的村民自治行为。

  什么都是村民自治,真的什么事儿都能“自治”吗?律师表示,哪能这么随意!


  【村民代表会议及村民会议无权收回申请人的宅基地使用权】

  对于村委会明显不合理的答辩理由,律师指出:

  1.村民代表会议及村民会议无权收回申请人的宅基地使用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六条有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一)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二)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三)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

  本案中,申请人的土地根本不涉及公共利益,而是另作他用;申请人的土地一直是作为宅基地合法使用的,根本不存在不按照批准用途使用土地,更不存在撤销、迁移等情形。因此,村委会无权对申请人的宅基地实施收回行为,村委会作出决议同意*镇*村宅基地改革项目收回申请人宅基地的行为并无任何事实及法律依据。

  2.村委会的行为及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有关收回村民宅基地的决议应当是有利于村集体发展以及惠及村民本身的。

  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制约,其中第二十四条明确了村民自治的范围,并不包括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该条规定村民会议可以决定宅基地的使用方案,具体来说指的是宅基地作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如何分配给农户个人,如何使用,是作为农户个人建房使用,还是作为村集体建设公共设施或者公益事业之用,等等,这些才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精神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并不意味着村民会议可以决定收回宅基地用作不明意义的建设之用,这是有违《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并且,《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设立的本旨是保障村民自治,维护村民权益,实现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宅基地关涉全体村民的切身利益,任何单位、组织或个人更是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收回,做其他用途。因此,该村民会议不符合法律规定也侵犯了委托人的权益,镇政府应对其进行查处监督。

  村民自治章程不得违背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也不得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否则,镇政府有责任进行查处监督。

  村委会滥用职权召开会议旨在促成拆迁。

  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和村民代表组成,村民代表应当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五分之四以上,女村民代表应当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由村民按每五户至十五户推选一人”“村民代表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组成人员参加方可召开,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

  而本案中,村委会不能说明参与人员的身份以及召开程序符合该规定,也未提交视频或照片及通过决议的相关内容等其他证据可以佐证该决议的客观真实性。可见,该决议根本上是*村村委会自行组织、策划的,旨在滥用职权促成拆迁。由此可知,村委会组织的村民代表会议决议程序违法。

  最终,律师意见被采纳,复议机关审理后决定责令被申请人对霍先生等人的查处申请重新调查,妥善处理。


  【在明律师有话说】

  所以,哪有什么“自治助拆”,有的只是“违法强拆”“没有金刚钻,别揽这瓷器活”,无论是村委会还是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都无权强拆村民房屋,强拆的不仅需要赔偿受害人的全部损失,严重的还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法律不容许任何形式的越权与暴力!(文/李宗爱)

版权声明:对语音解答及内容享有独家版权,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转载。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解答仅供参考,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如何找到更适合自己的好律所?
律师信息完善
108项真实律师信息,助力律师筛选
亲办案例丰富
律师亲办案例一键查询,放心靠谱
平台服务数据齐全
服务信息数据化呈现,律师服务一目了然
马欢
在明律师事务所
离婚后房产未过户又再婚怎么办
石强
在明律师事务所
营业执照注册资金可以随便填写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