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空白协议,收回后全填上了?“骗签”逃不过法律的眼睛!
“空白协议”即被拆迁人和征收方均未在协议中涉及补偿安置数额等关键信息处填写内容,即由征收方诱骗被拆迁人先行签字、按手印所产生的补偿安置协议。这种协议显然不是一份合法有效的协议,而是给被拆迁人的合法补偿权益制造巨大不确定性的“雷”。
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马丽芬律师团队的仝永宽、陈娇娇律师在江苏省代理的一起案件中,以往难以被证据认定的“空白协议”居然真的被法院在审理中给揪出来了,涉案补偿安置协议直接被判无效。那么,这究竟是怎么一回事呢?
【基本案情:“空白协议”已被填满内容,房都快被拆了?】
委托人谢女士在江苏省连云港市xx区拥有一处合法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建筑面积为94.81平方米。2021年8月,连云港市xx区政府发布《xx宿舍区周边地块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决定书》,涉案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内,区住建局被确定为该项目的房屋征收部门。
然而接下来发生的事情就多少有些“魔幻”色彩了。2021年11月,区住建局作为甲方与谢女士签订了《征收补偿协议书》,载明谢女士的房屋将获得共计88万余元的货币补偿款等具体明确的补偿结果。
但这份补偿协议书可不一般。谢女士事后指出签字时该份协议中未写明任何补偿安置内容,区住建局未加盖公章,也未写明签署日期,甚至连编号都没有,是一份彻头彻尾的空白协议。
签好字后,工作人员以需带回合同审核为由将该份“空白协议”拿走,一直未将协议交回给谢女士。
直至2023年3月,棚户区改造项目指挥部突然向谢女士作出《关于腾空交付被征收房屋履行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告知书》,并同时送达了已填满补偿安置等具体内容的征收补偿协议书,谢女士这才知晓原来自己在1年多前已经被“连哄带骗”签订了补偿协议,认可了征收方给出的补偿条件。
可当初自己在那份什么都没填清楚的空白协议上签字时,工作人员明明告知自己这并非最终的补偿协议,在具体补偿标准明确后还会再联系自己对具体事项作出确认。也就是说,按当年工作人员的说辞,这只不过是一份带有“告知”和“意愿征询”性质的材料,而不是正式的补偿协议。
被区住建局的这一通操作气得够呛的谢女士决心用法律捍卫自己的补偿权益。2024年2月,谢女士在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马丽芬律师团队的仝永宽、陈娇娇律师的指导下,向江苏省连云港市xx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自己与区住建局签订的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无效(经法院释明后根据需要变更诉讼请求为撤销)。
【律师解析:空白协议不好撤,但证据起决定性因素】
庭审中,被告区住建局在答辩时完全不承认有“空白协议”甚至“骗签”这回事,而是强调其所签订的补偿协议内容明确合法,且与项目中其他户标准同等。且原告谢女士的起诉已超过法定的起诉期限,法院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马丽芬律师团队的仝永宽、陈娇娇二位律师则当庭祭出了“杀手锏”——证据显示涉案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中代表区住建局签字的工作人员之一在诉讼审查中“倒戈”——其明确陈述涉案协议系其当年与谢女士商谈签订,谢女士签字时协议内容为空白。在签字前双方只是对补偿的政策、项目及大致数额交换了意见,并未对协议的具体内容达成一致意见!
二位律师进一步指出,尽管涉案补偿协议签订于2021年11月,但谢女士知悉涉案协议存在可撤销事由是在2023年4月其收到由区住建局送达的完整的征收补偿协议书时。故本案起诉期限应当自2023年4月起算,至2024年2月未超过法定的1年除斥期间。
同时,被告区住建局当年在签订协议时试图“诱骗”原告在空白的协议上签字,使协议无法表现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该协议签订行为系重大且明显违法的行政行为,应当被确认无效。
【案件结果】
参与签约工作人员的及时依法作证令本案的事实大白于庭审中。2024年10月23日,江苏省连云港市xx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2024)苏0707行初52号《行政判决书》,一审判决确认被告xx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原告谢女士签订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无效,责令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90日内对原告谢女士的房屋履行征收补偿法定职责。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初步维护。
【在明提示】
马丽芬律师团队的仝永宽、陈娇娇律师要提示大家的是,“空白协议”在实践中听说得多,但真正能被证据证实的少。这就提示我们一定不可盲目在任何书面文件上签字,不可盲目听信征收方工作人员的一面之词。一旦签字、按了手印,再想靠证据证明当时签订的是空白协议无疑有很大难度,大家可千万不要有此念想,不去签任何“空白协议”才是保障自己合法补偿权益的最正确做法。(王小明/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