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查清楚房屋建筑历史就想拆房?复议机关:没门儿!
明明已经知道违建当事人是谁,装作不知道,适用错误程序径直拆除房屋,明明未对案涉建筑物的建设时间、成因等进行充分调查,却一口咬定房屋是违建?行政机关不按规定办事儿,怎么破?一起来看看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马丽芬律师团队的闫会东律师和马丽芬律师办理的这一案件给出了什么样的答案吧!
【案情:镇政府认定房屋为违建,限期两日拆除】
王先生在BJ市有一处房屋,该房屋建于1992年响应礼贤镇政府招商引资号召。2018年,因修路建设项目,王先生的房屋被纳入腾退范围。由于未就补偿安置达成一致,王先生未签署任何协议,也未交出房屋。而这种僵持的状态一直持续到2024年。
2024年4月16日对王先生进行了一番简单的询问后,于8月份,镇政府作出《限期拆除(回填)决定公告》,称王先生的房屋属于违法建设,要求王先生在2日内自行拆除或回填,并接受复查。逾期未拆除的,将依法强制拆除,相关费用由王先生承担。
王先生不明白,自己早在1992年就住在这儿了,距今三十多年,大半辈子都没人说过自己的房屋是违法建设,况且自己还是因本地招商引资入驻的,直至委托了在明律师后,这事儿才清楚了...
在明律师指出,镇政府作出该案涉《限期拆除(回填)决定公告》在 实体上和程序上均存在明显的违法之处。
首先,考虑到1992年礼贤镇政府的招商引资政策,王先生是响应政府号召建设的房屋,并在此居住多年。在项目启动前,王先生未收到任何违法建设的通知或认定,而在项目启动后,镇政府突然下发《限期拆除(回填)决定公告》,存在滥用行政权力推动拆迁的嫌疑。
而且,案涉《限期拆除(回填)决定公告》存在多处事实认定不清和程序违法。公告未列明产权人、四至范围、建造时间等基础信息,未听取王先生的陈述和申辩,侵犯了王先生的知情权和陈述申辩权,违反了《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
再者,案涉《限期拆除(回填)决定公告》仍在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期限内,镇政府无权在此期间申请强制拆除。根据《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只有在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或诉讼,且不自行拆除时,行政机关才能依法强制拆除。
最后,王先生的房屋并非必须拆除,而是可以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城市规划的影响。直接拆除不符合行政比例原则,即行政机关应采取对相对人影响较小的方式,尽量减少对相对人的损害或负担。王先生的房屋可以采取补办手续等改正措施,而不必直接拆除。
综上所述,律师认为镇政府的所为大有文章,存在滥用行政权力,侵犯王先生合法权益的问题,遂立即代理王先生向区政府提起行政复议。
【复议机关:未对涉案建筑充分调查不能认定违建!】
复议机关认真听取了律师意见后深表认同,同时补充了一点,执法机关对无法确定违法建设当事人的,可以在公 共媒体或者该建设工程所在地发布公告,督促违法建设当事 人依法接受处理,责令其限期拆除违法建设,告知其逾期不拆除的,执法机关将依法实施强制拆除,公告期间不得少于十日。公告期间届满后六个月内无人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依法强制拆除或者没收。本案中,镇政府已经通过北京兴达信房屋拆迁服务有限公司提供的《院落及房屋平 面示意图》等材料知晓案涉建筑物产权人为宋延峰,现场检 查、勘验时宋延峰亦在场,仍按照无法确定违法建设当事人 的情形实施违法建设查处程序,有损案涉建筑物权利人合法 权益,属程序违法。另,案涉建筑物虽未取得乡村建设工程 规划许可证,但镇政府在未对案涉建筑物的建设时间、成 因等进行充分调查的情况下,径行认定案涉建筑物属于违法 建设,属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故,镇政府所作案涉《限 期拆除(回填)决定公告》应予撤销。
至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初步维护。
【在明律师有话说】
最高院已然做出过诸多类似判决,叫停以“拆违代拆迁”,在本案中,征收方似乎已经意识到这一点,但仍然选择冒险行事,其背后的动机可能是为了先行拆除房屋,以此满足施工要求,让施工方能够顺利进场。至于被征收人的权益和纠纷,则被置于次要地位,留待后续慢慢处理。如果情况确实如此,被征收人必须保持高度警觉,一旦有工作人员前来调查房屋或收到限期拆除的决定,应立即采取维权行动。房屋是我们手中最重要的谈判筹码,只有保住这张牌,我们才能在谈判中占据有利地位。您明白了么?(文/李宗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