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置补偿答复,你只享有知情权?复议机关:离谱!
“...我府作出《房屋补偿安置的答复》,对张先生等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增、减、得、失”的实际影响,也就是无行政法上的“利害关系”,张先生无权对我府作出的案涉回复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仅能依“有申请必有回复”的原则享有知情权。”
到底应不应该征收,征收范围到底在哪,补偿安置如何落实,对于这些问题,这个地方政府却表示“与我无关”?究竟是怎么回事,一起来看看由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马丽芬律师团队的殷浩律师办理的这起案件吧。
【案情:附近建设项目影响正常生产生活,众居民请求政府解决】
老张等人因不堪附近智慧充电示范场项目建设给其生活造成的负面影响,多次向当地政府请求给予解决。若附近建设项目真的会对附近居民造成不可逆转的负面伤害,那么此处就不再适合继续居住,政府相关部门应当承担起相应责任,为该部分居民提供安置补偿。
然而,老张等人却没能等来政府的积极回应,而是等来了埋怨和不满,在当地政府眼中,事实是当地居民在没有任何证据证明附近智慧充电示范场项目对附近居民构成侵权,且即使形成侵权,也应当是双方间的民事权益纠纷,相关居民可自行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民事赔偿,但相关居民却意图通过信访途径给政府施压,以达成其搬迁目的。政府迫不得已对居住于此的居民采取了一种叫作“自愿征收”的方式,对其展开了一场不情不愿的征收。
考虑到建设项目目前尚处于前期阶段,且对于该新建项目,其项目建设范围并非强制划界,而是需根据搬迁难度及项目实际需要等各项条件确定。对于搬迁难度较大的,对项目建设不会造成影响的,政府主张不将此类房屋纳入项目搬迁范围。
基于前述情况,镇政府按照法律规定实施了搬迁的前期工作,然而唯独遗漏了张先生这户,张先生对此不解,为啥别人能搬,我不能搬?在律师帮助下,张先生正式向县政府提出安置补偿申请,要求其对其作出安置补偿决定。
复议过程中,县政府很不服气,辩解道“张先生的房屋并不在项目建设需求范围内,政府也未对张先生的房屋实施搬迁,申请人的财产权益仍处于原有状态,并未因项目建设或搬迁前期工作造成损害,张先生等人要求对其进行补偿安置没有事实基础。针对张先生等人的申请事项,本府仅如实告知张先生等人未在征收范围,并将是否纳入征收范围的权利交由张先生等人自行行使,即如张先生等人同意纳入项目划界建设范围,则我府可依法将其纳入征收范围,并按照安置补偿方案予以补偿,如张先生等人不同意征收,则保持“原状”即不征收张先生等人。因此我府作出答复,对张先生等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增、减、得、失”的实际影响,也就是无行政法上的“利害关系”,况且张先生等人也未提供实际受到损害的证据。因此,张先生等人无权对我府作出的案涉回复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仅能“有申请必有回复”的原则享有知情权。
县政府此番辩解有道理吗?

【征收并非依当事人申请启动,县政府对被征收人的安置补偿有责】
“为公共利益需要,确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可以依法实施征收...”
律师指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实施行政征收是凭借国家行政权,根据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向行政相对人强制征集其财产所有权的一种行政行为,是依职权而为之,并非依申请自愿请求为之。且在实施行政征收过程中,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开展征地前期工作,对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待征地前期工作完成后,方可提出征收土地申请,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应当对征收土地的必要性、合理性、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为了公共利益确需征收土地的情形以及是否符合法定程序进行审查。征收土地申请经依法批准后,才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对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应当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依法组织实施。
本案中,县政府负有为了实现公共利益的需要依职权履行智慧充电示范场建设项目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的法定职责,且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依法依规组织实施。但,从被申请人县政府作出的《县政府关于张先生申请房屋补偿安置的回复》中“智慧充电示范场项目系新能源与环境保护相结合项目,该项目也是项目拟建设区域的居民主动要求征收的项目,故项目采取自愿征收方式进行。”“如你户同意纳入项目划界建设范围,你户应当于收到本回复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镇政府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等内容来看,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之规定,也违背了“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的行政法原则。故,被申请人县政府作出的《县政府关于张先生申请房屋补偿安置的回复》于法无据。
明白了,什么叫“自愿征收”?县政府有职责依据公共利益需要实施征收,征收不是依居民申请开始,也不能以居民自主实施的方式进行,这种“半自主,半强制”的征收方式压根不存在!
最终,复议机关采纳了律师意见,至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初步维护。

【在明律师有话说】
在当前的征收拆迁领域中,确实涌现了诸多诸如“棚改”“旧改”以及新近热门的“城中村改造”等新名词,其间还交织着“腾退”“搬迁”等令人困惑的术语。然而,从法律层面严谨审视,当前仅存在“征收”这一法定概念,无论是针对土地的征收还是房屋的征收,均须由政府依法依规组织实施。因此,若您所遭遇的情况与法律条文所述相悖,那无疑是非法的操作,对此,您应当毫不犹豫地采取维权行动。请记住这一点,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文/李宗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