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协议就拆你的房,不同意就不拆了?市政府:这么干不合法!
被征收人是否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和征收方是否需要作出补偿安置决定直接相关,但你听说过同意签协议就征收,不同意就不征收的吗?征收方为了规避法定补偿安置职责可谓是煞费苦心。
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马丽芬律师团队的殷浩律师在贵州省六盘水市就代理了这样一起案件,被征收人向县级政府申请补偿安置,先是被不予答复,后经复议又被告知因自己不配合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政府就不征收自己的房子了,此即所谓的“自愿征收”项目。
那么,如此自愿征收有法律依据吗?市政府在复议审查中又会给出怎样的观点呢?
【基本案情:是否同意搬迁请自行选择?】
委托人张先生在贵州省六盘水市某村拥有宅基地和住宅房屋。2021年9月,xx市政府作出《xxx项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的通知》,对当地某绿色智能项目用地红线范围内的土地和房屋等予以征收。
然而在委托人未与征收方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情形下,征收方却并未及时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而是对张先生的搬迁问题语焉不详。2023年11月,张先生向xx市人民政府邮寄《补偿安置申请书》,请求其对自己的房屋履行补偿安置职责。
2024年2月,张先生对xx市政府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复的行为不服向六盘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市政府于2024年4月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责令xx市政府对张先生的补偿安置申请作出书面答复。
2024年5月,xx市政府终于在复议决定的监督下作出了《关于张xx申请房屋补偿安置的回复》,却在回复中声称“涉案项目是居民主动要求征收的项目,采取自愿征收方式进行……如你户同意纳入征收范围内,应当配合签订补偿安置协议”……
也就是说,xx市政府不同意对张先生户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而是坚持应由其配合签约。如果不配合,政府可以不拆你的房屋,也就无需对你履行什么补偿安置职责了。
这样富有“创新性”的答复可是把张先生彻底看傻了眼,他在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马丽芬律师团队的殷浩律师指导下,再度向贵州省六盘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xx市政府作出的涉案《回复》,并责令其依法作出补偿安置决定书。
【律师解析:征地拆迁是县级政府的法定职权,不能交给老百姓去“自愿”】
复议审查中本案因案情复杂延长办案期限30日。被告xx市政府在答辩中称涉案项目的形成系由于“相关居民意图通过信访途径给政府施压”所致,涉案项目的划界范围并非强制划界,而是由相关居民自行选择是否搬迁。故xx市政府无法也不需要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
马丽芬律师团队的殷浩律师则明确指出,《土地管理法》第45、47条及《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明文规定,是否征收集体土地和房屋是县级政府需依法启动的依职权的行政行为,而非受到项目影响后的老百姓依申请的行为。
这就是说,在本案中因绿色智能项目建设需占用土地的需求下,被申请人xx市政府应当也只能依据其法定职权作出征收土地预公告,进而公示补偿安置方案、与被征收人协商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直至对不同意签约的户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这不是一个可供被征收人选择的过程,而是法律规定的具有强制性的行为。
本案中xx市政府在涉案《回复》中所谓的“自愿征收”一说完全没有法律依据。若原告张先生不同意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则其只能依法及时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保障张先生得到合法补偿安置的权利,而不是像本案中这样将矛盾和难题甩给被征收人,让被征收人自己在“配合签字”和“不管拆了”之间二选一。
简言之,本案中xx市政府的做法更像是在和被征收人“赌气”——你不配合我我就不拆了,看咱谁着急谁扛得住?对不起,这种做法老百姓之间办事或许没问题,但行政机关却不行。
【案件结果】
2024年9月27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人民政府经延长办案期限作出六盘水府行复〔2024〕83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认定被申请人xx市政府的《回复》违背了“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的行政法原则,同时也不符合前述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撤销xx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关于张xx申请房屋补偿安置的回复》,责令其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初步维护。
【在明提示】
马丽芬律师团队的殷浩律师通过本案要提示广大被征收人的是,不必因担心自己救济权利而造成征收方彻底将自己“抛弃不管”的情况发生,因为循行政复议和诉讼途径解决问题本就是法律赋予我们的在征拆中的权利,而不是说只要我们一行使征收方就有权“撂挑子不干”,这点是受到法律的保护的。(王小明/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