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改正当天即强制拆除游乐场?法院:责令改正违法了!
责令改正通知书只是“提醒”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既不是行政处罚也不是行政强制甚至不能复议或者诉讼?那么试问,责令改正通知书能想什么时候作出就什么时候作出吗?强制拆除当天再作都来得及?而如此不顾法定程序作出的责令改正通知书,县政府因何就给复议维持了呢?
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杨念平律师团队的张勇律师在四川省达州市代理的一起案件中,县自然资源局就在强制拆除当日作出了这样一份《责令改正通知书》,当天当事人的建筑物就被全部破坏了。那么,如此土地违法查处行为究竟合法吗?
【基本案情:亲子乐园遭强制拆除,当天责令改正的?】
委托人某农业合作社自2016年起成立,注册业务范围包括农业观光旅游等方面的服务。自2015年7月起,该农业合作社的负责人陆续自村民委员会处流转农村承包地,其中91.33亩土地用于修建农旅综合项目,建有亲子乐园、人工沙滩、彩虹滑道等游乐设施。
据委托人介绍和举证证明,该项目系当地的招商引资项目,得到属地街道办和县政府的大力支持和认可。但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办理用地和建设许可手续。
然而完全出乎委托人意料的是,2023年6月,x县自然资源局作出2号《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于7日内恢复土地原状,逾期不改正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就在该《责令改正通知书》作出后的次日,县政府即组织人员对涉案农旅综合项目的建筑物实施强制拆除,责令改正通知直到拆除行为发生时才交到委托人手中!
眼看着自己多年投资建设的心血毁于一旦,委托人就2号《责令改正通知书》向x县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将其依法撤销。
2024年4月,县政府经延期审查作出14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x县自资局作出的2号责令改正通知。
复议决定作出十几天后,委托人在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杨念平律师团队的张勇律师指导下,向四川省达州市xx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依法撤销x县自然资源局作出的涉案2号《责令改正通知书》和x县人民政府作出的14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律师解析:具有行政处罚实质内容的限期改正通知需经法定程序作出】
2024年9月,本案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杨念平律师团队的张勇律师指出涉案《责令改正通知书》未考虑涉案农旅综合项目所涉信赖利益保护问题,认定事实错误,且未依法保障当事人陈述、申辩、听证等程序性权利,依法应予撤销。
被告x县自资局则答辩称其所作出的责令改正通知书是行政执法程序性文件,既非行政处罚,也非行政强制,而是对当事人存在土地违法行为的一种提醒、警告,对其不产生权利义务的约束、限制和影响,因而不具有可诉性。
对此,杨念平律师团队的张勇律师在质证和辩论中指出,《行政处罚法》第28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据此,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可视为行政处罚决定的一个部分,当然需要符合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性规定。
《土地管理法》第77条规定,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在本案中,被诉的2号《责令改正通知书》系依据《土地管理法》第77条作出,内容明确为“7日内恢复土地原状”,已经给当事人设定了清晰的义务,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产生了实质性的影响,该行为系以责令改正违法行为之名行行政处罚之实,明显具有可诉性。
而根据《行政处罚法》第44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本案中,x县自然资源局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在作出被诉2号《责令改正通知书》前履行了上述法定义务,已属程序违法。
在此情形下,被告x县人民政府仍作出被诉14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该《责令改正通知书》,显属适用法律错误,其复议决定依法应予撤销。
2024年10月23日,四川省达州市xx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2024)川1702行初92号《行政判决书》,一审判决确认被告x县自然资源局于2023年6月作出的2号《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违法,撤销被告x县人民政府于2024年4月作出的14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初步维护。目前本案的其他程序尚在推进中。
【在明提示】
通过本案,杨念平律师团队的张勇律师要提示广大下乡创业投资者的是,从事任何利用农村集体土地投资建设的行为都要将法律这根弦牢牢树立在最前面,不折不扣地为自己的建设项目办理用地、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等审批手续,做到“未审批不建设”,坚决避免违法占地、违法建设的任何风险和隐患,这样才能让自己的投资真正见到回报,而不是打了水漂。
一旦遇到曾表态大力支持投资项目的有关部门下来查处的情形,一定要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在律师的指导下尽早提起法律程序并展开协商沟通,争取补办手续的机会,努力将自己的损失降到最低。(王小明/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