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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层楼村里说拆就拆?法院:收回宅基地使用权不能违法!

132 观看 2024-10-30
在“三旧改造”中的旧村改造项目中,收回宅基地使用权的决定有时是拆迁方拆除农民房屋的“灵丹妙药”,既可实现拆除房屋的目的又不至于令地方政府身陷违法强制拆除的囹圄,最大限度的降低其法律风险。但对被拆迁村民而言,在补偿安置未落实情形下的强拆都是非法的,村集体只能处分其集体土地,却无权擅自拆除村民享有私权的房屋。
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马丽芬律师团队的殷浩律师、刘羽茜实习律师在广东省广州市就代理了这样一起案件。那么,村集体自认拆除房屋能免除镇政府的责任吗?法院又会作出怎样的裁判呢?

基本案情:宅基地上4层楼遭“收回宅基地使用权”


委托人张先生在广东省广州市xx区xx镇拥有一处合法的宅基地上房屋,取得了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涉案房屋共4层,占地面积45平方米,建筑面积158平方米。

2020年10月,涉案片区被纳入旧村改造更新项目范围内,由村经济联合社作为改造主体。至2021年6月,项目签约率超过80%,“改造实施方案的批复”发生法律效力。此时,镇政府和村经济联合社却无法就补偿事宜与张先生户达成一致。

2023年4月,村经济联合社在镇政府的指导下组织施工人员动用大型机械对涉案房屋实施了强制拆除。同日,村向张先生户发出《收回宅基地使用权决定书》。

至此,张先生家的4层楼未经任何法定的征收补偿程序即被村经济联合社以“收回宅基地使用权”的名义予以拆除。张先生对此不服,在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马丽芬律师团队的殷浩律师指导下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镇政府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律师解析:“收回”式强制拆除,村里不能替镇上背锅



庭审中,被告镇政府和第三人之一的村经济联合社均强调,涉案项目并非征收行为,而是具有广东省地域特色的“三旧”改造。

涉案项目的签约率早已超过了80%,说明项目体现了大多数村民的意愿,符合大多数村民的利益,具备社会公共利益属性。

而由于原告张先生户这样的“留守户”的存在,致使规划中的学校建设项目进展受阻,严重影响了社会公共利益的实现。

为此,被告镇政府及第三人村经济联合社始终积极上门入户与原告进行协商,对更新改造政策、补偿标准的“统一性”进行全面的讲解,希望促成其早日签约腾房。

然而原告的协商意愿不强,始终坚持按照其提出的超额标准予以补偿,协商谈判陷入僵局。

在此情形下,被告镇政府指导村集体启动民主表决程序,于2023年3月向原告作出《限期签约交楼通知书》。

在原告逾期未理睬的情况下,于2023年4月由村经济联合社作出《收回宅基地使用权决定书》,并于同日指导村集体对涉案房屋实施了拆除。

综上,被告镇政府认为原告在旧村改造更新项目中的补偿权益已由村集体进行了预留,其完全可以按照相关指引前往该村办理补偿手续,不宜再通过司法诉讼途径重复要求解决争议。而被告也已尽到了监管指导的管理职责,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张先生户的诉讼请求。

代理本案的殷浩律师、刘羽茜实习律师则指出,村集体依法无权通过“收回宅基地使用权决定”拆除村民的房屋。本案中,被告镇政府虽未直接参与涉案村的旧村改造项目实施和拆除工作,但却负有监管职责。被告怠于履行监管职责,甚至“指导”村集体违法拆除涉案房屋,与房屋的损毁灭失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在此情形下,村集体组织人员实施的违法强制拆除行为应视为受被告镇政府的委托,其法律责任应由被告承担。

二位律师强调,村集体的确针对涉案宅基地拥有所有权,但涉案的4层楼房则是张先生的私有财产。村集体若要拆除涉案房屋,也必须由法院依法裁判后强制执行,而不得自行组织人员实施“帮拆”。“收回宅基地使用权的决定”在适用上应被严格限制,而不得被随意“扩大解释”甚至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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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明律师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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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7月9日,广州铁路运输法院经审理作出(2024)粤7101行初623号《行政判决书》,部分采纳了在明律师的代理意见,认定镇政府应对涉案房屋遭强制拆除负有责任,一审判决确认被告镇政府于2023年4月强制拆除原告张先生房屋的行为违法。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初步维护。

马丽芬律师团队的殷浩律师、刘羽茜实习律师要提示广大农民朋友的是,收回宅基地使用权决定绝非赋予了村集体动辄以“民意”“集体表决”为由侵害农户财产权益的权力,更不应成为征拆项目中规避法定程序和监管的惯用伎俩。

一旦自己的房屋因“旧村改造”等项目而面临“收回”式强制拆除,农民朋友一定要尽早咨询专业律师,在律师的指导下对项目进行全面审查,将试图躲在背后的真正主体揪出来承担责任,确保自身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王小明/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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