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拆不是想拆就拆!程序瑕疵的强拆行为必定违法!
强拆,一个在日常生活中经常听到的词汇,往往体现着国家公权力的强制介入,而因强制拆除而引发的行政纠纷在日常生活中更是数不胜数。
近期,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谢瑞青律师团队,成功代理一起备受瞩目的强制拆迁案件,助力当事人逆境翻盘,捍卫了合法权益!
案件经过
原告李某刚与原某市城南经济技术开发区某办事处程庄村民委员签订《承包合同》,双方约定原告租用原某市城南经济技术开发区某办事处程庄村民委员的土地27.44亩,租期自2002年10月1日至2022年10月1日止。
维权过程
在接受原告李某刚的委托后,谢瑞青律师团队迅速行动,谢瑞青律师团队基于其深厚的法律专业背景和精准的诉讼策略规划,迅速布局了一场精心策划的“三步棋”诉讼策略。
第一,展开实地勘察。律师团队亲临现场,仔细审视原告养殖场的地理位置及被强拆后的每一个细节,确保对案件背景有全面而深入的了解。
第二,完善资料收集。团队运用其丰富的案件经验,精准搜集《承包合同》《土地承包协议》等关键法律文件,将强制拆除事件的每一个环节梳理得清晰透彻,为诉讼策略的制定奠定了坚实的证据基础。
第三,锁定案件核心。谢瑞青律师团队敏锐的发现,被告实施的强拆行为可谓是“突如其来”,根本没有给原告任何的反应时间和机会。这明显忽视了法律程序的基本要求,这显然存在重大程序瑕疵。团队巧妙地将这一程序瑕疵转化为案件的突破口,据此确立了本案诉讼策略的核心。
法院裁判
谢瑞青律师团队的观点与法院最终的判决达成了一致,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履行义务的期限;履行义务的方式;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该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该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据此,行政机关在实施强制拆除行为之前,应当履行前述法律规定的事先催告、听取相对人的意见和申辩、作出强制拆除决定书等行政强制执行的一般程序规定及特殊程序规定。本案中,被告提交的证据亦不足以证明在实施拆除行为前按照前述法律规定的内容履行了相应的程序。故,被告某街道办拆除原告建设的3985.47 平方米的砖混钢结构构筑物、板房等建筑物的行为违法。
最终法院判决:确认被告某市某区人民政府某街道办事处强制拆除原告李某刚位于某街道程庄社区某村黄河东老河旁田地上的3985.47 平方米砖混钢结构构筑物、板房等建筑物的行为违法。
在明律师提示
强制拆除行为对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产生直接且显著的侵害,因此,法律规定,强制拆除行为必须在遵循法定程序、满足法定条件的前提下进行。然而,在实务操作中,行政机关时常忽略程序正义的重要性,导致违反法定程序的行为发生,从而在程序合法性上出现瑕疵。
鉴于此,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强调,当遭遇与本案相类似的情况时,应立即寻求专业法律人士的帮助。专业律师能够精准识别行政机关在程序上的失误,通过法律途径一举赢得诉讼,实现合法权益的有效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