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开那个土地证!想吞了我这块地未免有些操之过急了吧?
基本案情:前脚拆房,后脚销证,你动作挺快呀!
5月31日下发《限期拆除通知书》,6月26日强制拆除房屋,27日就把土地证给注销了,就因为征收补偿安置条件谈不下去,征收方急于用地,兵行险着,一套违法三连就想要抬走我们,律师不慌不忙,见招拆招,来到最后一步,一决胜负!
庭审中...
被告:原告早年就已经在同社区获得了一处宅基地,还建了一栋三层房屋,他们后来获得的宅基地不符合一户一宅规定!他们的土地证本来就是违法获得的!而且,征收只对合法建筑和土地进行补偿,非法建设和非法占地不能获得补偿!
好经典的说辞!又搬出了违建那一套,企图通过此种办法规避安置补偿职责!
“律师,他们这么说有依据么?”别说,还真有: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1、所以,征收中能够通过拆违来变相促拆迁么?
征收方别高兴得太早,因为《行政强制法》又说了,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适当。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设定和实施行政强制。这就是大名鼎鼎的行政法比例原则,就这一条,就将行政机关拿捏得死死地,在征收过程中为了达到促进拆迁进度的行政目的,采用认定违建的方式变相逼迁,违法!大大的违法!实践中,在在明律师等一众贤能人士的努力下,这种观点也早已被各地法院所采纳,摘取其中一篇经典案例的判决内容给大家体会一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条规定,“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适当。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设定和实施行政强制”...政府对上诉人房屋征收搬迁过程中又作出强制拆除违法建设的决定,实质是以强制拆除违法建设的手段达到促进房屋整体被征收搬迁的目的,该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条的精神,明显不适当。”
而本案中,被告通过指控原告非法取得宅基地证,非法占地,非法建设,试图以这种方式收回土地,可谓是司马昭之心,人尽皆知!
被告再次挣扎道:村委会报经原批准用地单位批准后,有权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
嘶...这话没错,但是我没记错的话,咱们这个是征收吧?
2、村集体在什么情况下有权收回村民土地?
村集体在下列情况中有权通过民主方式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一)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二)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三)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 ”
村集体通过村民自治的方式决定收回村集体土地,需要上报原批准用地的单位(通常是乡镇政府、区县政府)批准,通过这一方式收回集体土地不需要经历征收,也无需改变土地性质,通常是为了改善村居环境,被收回土地的村民通常会被回迁安置,而征收不一样,法律明确规定,征收只准市县政府组织实施,即便市县政府指定了房屋征收部门或乡镇政府具体实施,那也是在“官方”眼皮子底下进行,一举一动皆需“官方”拍板儿!
被告把村委会一个民间组织搬出来当挡箭牌,试图混淆视听,居心不良!被律师再次击退!
在明律师提示
本案中,征收方将一户一宅的规定搬出来,认为我们当事人的宅基地证是违法取得的,虽未影响到本案的判决结果,但动不动就搬出这一套着实令人防不胜防,我们的粉丝不能受这个委屈!在明律师给大家总结了以下几种情况不属于违法的一户多宅情形,在明律师不准他们再拿一户多宅的事儿来欺负我们粉丝了!
“一户多宅”合法情形:
1、因合法继承、同村买卖、赠与形成的一户多宅合法。本案主人公也是因此未被认定为违法占地。
2、虽有多块宅基地,但所有宅基地加起来的总面积没有超过当地规定的面积标准。(各省各市的标准各有不同,点赞关注后我们可以帮您查一查哦)
3、符合分户条件但尚未分户,未经批准另行建房分开居住,只要新建房屋符合乡村建设规划,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并公告,公告期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可以依法补正进行确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