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管:告了他可不能再告我了哦,律师:顺手的事儿!
【案情:安置补偿谈不下,违建工具来用上】
庭审中...
被告率先出招:法官明察!原告他们一户多宅啊!
我方律师:户内长子满足单独分户的条件,并不属于一户多宅的情形(礼貌微笑)。
被告再次放出大招:原告未办理乡村规划许可证擅自翻建老宅,拆之前那已经变成彩钢房了!是违建!违建啊!!
我方律师:(轻轻推了推眼镜,有条不紊地反驳)第一,原告持有县政府颁发的集体土地使用权证,系案涉土地合法使用权人,不属于违法占地;第二,涉案房屋系由于2008年特大暴雪导致房屋受损,原告在房屋原有基础上进行修缮,其性质并不等同于新建行为,并不需要办理乡村规划许可。
法官:被告是否依据有关强制执行的程序规定实施强拆行为?
说到这个,被告感觉自己又行了...罗列出了从制作限拆通知到实际拆除过程中所做的一切文件,表示“程序完善,完全合法!”。
律师拿来一看,嗯,表面上看,程序走的确实比较充分,先是5月底下达限拆通知,过了一周后进行了催告并告知陈述申辩的权利,见当事人并未理会后于6月底实施强拆...
但是细看下去,漏洞百出!
第一,镇政府在作出该《限期拆除通知书》前,未告知张大哥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未充分听取意见,且《限期拆除通知书》的内容不完整,未载明寻求救济的途径和期限,应属程序违法!
第二,认定违建之前,难道不应该对房屋进行现场勘查,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形成现场笔录么?纵观全程,被告完全没有做到!
第三,《限期拆除通知书》本应该由乡镇政府独立做出,你扯上城管局干什么?多此一举,程序违法!
被告城管局:真的不关我的事啊!虽然限拆通知是镇政府和我共同下达的,但是限拆通知只是一种行政告知行为,不是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强制决定,当初也是镇政府硬要拉着我们去强拆,我们只是过去维持秩序的!(默默祈祷看不到我看不到我...)
祈祷无用,在明律师观点得到了法官认可,俩被告一个也没跑了!
额...关于被告城管局最后的挣扎,律师多跟大家说两句...
1、限拆通知是行政处罚决定还是单纯的告知你一声?
区别在于,要是行政处罚决定,你有权复议或者诉讼,表达你的异议、质疑,要是什么都不做,到了法定期限,行政单位可就来强制执行了!可要是单纯的告知你一声,不理会问题也不大,因为这属于过程性、阶段性的行政行为,此时对你的权利义务并未产生实际影响!而在实践当中,限拆通知究竟是不是行政处罚,众说纷纭,但是,据律师多年经验,凡是被下了限拆通知而置之不理的人,最后大多都被实施了强制拆除,大家自行体会...
另外,被告城管局在庭审中提到了一个观点,“原告所搭建的房屋位于县城郊结合部,县政府根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纳入县城规划区重点管控区域禁止个人建房范围。”
哦莫?又出现了一个新知识点
2、“重点管控区域禁止个人建房”?
为了防止城市“摊大饼”、城市无限蔓延,保护生态环境及基本农田,第三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明确提出了要划定“三界四区”,即规模边界、扩展边界、禁建边界,允许建设区、有条件建设区、禁止建设区、限制建设区,通过划分三界四区,严格限制非农建设占用土地,控制建设用地规模,有条件建设区内的建设用地需要占用允许建设区的指标即缩减允许建设区面积后方可建设,限制建设区一般是基本农田等环境敏感区,需要经过论证通过后方可建设。禁止建设区一般是生态红线等区域,不得建设。
有些地方也在划分限建村和禁建村,意思差不多,限建村内部以改造提升为主,只有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允许原拆原建和利用村内闲置土地建房,而严格把控新增农村建设用地数量。禁建村基本不会允许新建农房,只拆不建,只出不进。
在明律师还有话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