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达成一致协议就是实施强拆的理由?法院:太荒唐了!
征收方想要推进征收进程,花样百出,要么拿出违建来吓唬百姓,要么以危房必须立即拆除为由实施,总要寻个看似合法的由头来为其违法行为“保驾护航”,而今天这起案件,征收方却直白地表示“因为被征收人不配合签协议,导致政府财政压力增大,因此实施的强拆合法”,法院会因为这番直白的狡辩而免除其违法强拆的责任吗?一起来看看这起由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聂荣律师团队的李甜律师和李笑冉实习律师办理的强拆违法案件吧。
案情:未达成安置补偿协议,房屋惨遭强拆
杨先生原本是某居委会居民,在村里有一处房屋用于经营,后因征收改造项目被纳入征收范围,2022年9月22日,市政府作出《关于征收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决定》并公告。然而,令杨先生没想到的是,这一次征收竟会演变成强盗式的强拆!
2022年11月22日凌晨6时前后,在杨先生及家人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情况下,街道办组织多人及机械车辆对杨先生所有的房屋实施了强制拆除,给杨先生造成巨大经济损失!
而在此之前,街道办没有对杨先生进行任何补偿安置!甚至没有作出任何合法有效的强拆法律文件!如此大张旗鼓地对杨先生合法的房屋直接予以强拆,不仅严重违法,而且严重侵害杨先生合法权益!
必须维权!辗转多家律所,最终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聂荣律师团队的李甜律师和李笑冉实习律师拿出的方案令杨先生非常信服!
法院:未达成安置补偿协议不是可以进行强拆的信号!
庭审中,被告认为征收过程合法,不存在违法强拆行为,因为无法协商一致达成安置补偿协议,因此才要实施强拆...市政府依法作出了房屋征收决定,征收工作进行至11月时,整个片区除原告等两户被征收人外,该片区其余500户被征收人全部已签署征收补偿协议并腾空房屋进行拆除。此外,在联合公安、住建、综合执法多部 门拆除案涉房屋以前,已经通过打电话、现场沟通、公证送达等 多种方式与原告进行数次沟通,协商征迁补偿事宜,但始终无法 达成一致意见,且答辩人在拆除案涉房屋之前已经对原告进行了告知。
由于多次沟通,与原告等两户始终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从而严重阻碍征收工作进展,导致回迁安置区无法开工建设,政府临时安置费的压力增大。为此,答辩人与公安、住建、综合执法多部门联合对案涉房屋予以拆除,以此确保整个征收项目顺利进展...
被告字里行间都在抱怨原告不肯配合搬迁,阻碍了施工进度,却始终未能考虑法律规定其应该如何处理这种情况!
首先,征收土地申请经依法批准后,对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应当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依法组织实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
其次,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 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二十八条规定)
因此,无论是集体土地征收还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对于无法达成补偿协议的,有权机关均应及时作出补偿决定并依法组织实施,被告所称“因未达成一致协议因此实施拆除”,这样的理由着实非常荒谬!
且行政机关无权擅自拆除公民的合法住宅!即便在土地征收的紧迫情况下,也必须通过司法程序,由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裁定,方可执行强制拆迁。在本案中,被告未获得法律授权便擅自实施了强制拆除行为,这明显违反了法律的规定!
最终法院采纳了律师观点,判决确认被告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在明律师有话说
面对被征收人可能提出的不合理要求,征收方并非无能为力,也不应被动等待事态自然发展,更不必一味地迎合或妥协以换取被征收人的同意。先补偿原则的核心在于,要么在协商期限内与被征收人达成双方都满意的安置补偿协议,要么在期限结束后,迅速作出明确且公正的安置补偿决定,并确保该决定有效通知到被征收人,保障其知情权和司法救济权利。
除此之外,任何行政行为都必须有法律的明确支持,否则无效!无论征收方出于何种理由希望推进拆迁进程实施强拆,都必须制定有法律依据的行政决定,并严格履行送达、催告等法定程序。从任何角度来看,仅仅因为未能与被征收人达成安置补偿协议,就无端实施强拆,这种行为都是极其不负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