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前摇”的强拆是妥妥的违法强拆,程序违法也是违法!
案情:强拆也是要讲道理的,程序违法也是违法!
接连两天,啥文件也没看到,街道办二话不说拆了药业公司用于晾晒中草药的硬化地面,非法撬门强行闯入拆了用于存放中草药种子及农耕用具的看护房,强行填埋了种植莲藕、中草药的池塘,2000只鹅也被沖散导致无法寻回。
早在2019年,街道办就和药业公司签订了土地租赁协议,将村里东南方向的一块30亩左右的地租给了原告,说好的租5年,现在时间还没到怎么就来拆房子了?
原来,公司承包的地块被卫星发现,显示为了问题图斑,细查下去这块土地原是耕地,街道办一改先前热情态度,丝毫不顾当初是自己将涉案土地租给公司使用的事实,也未询问公司,听取陈述意见,径直拆除,强行整改,以恢复耕地。
按理说,耕地变成了建设用地,理应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办理建设许可,未经批准的情况下,擅自进行了土地硬化,建造建筑物,确实违法,公司自知理亏,承诺会自行拆除,恢复耕地,但因为自行拆除的不彻底,街道办亲自撸袖子上,将剩余违法建筑一一拆除。
租出去的土地从耕地违规转变为了建设用地,公司以及未拆除干净,街道办亲自执法,纠正土地的违法状态,一切都顺理成章,可偏偏本案被告输得一塌糊涂,原因竟是...
程序!人无规矩不成方圆,执法不按法律程序走就丧失了其应有的公正与威严!
首先,街道办实施强制拆除的行动可视为行政强制执行,而法律规定,强制执行之前,必须将催告、听取相对人的陈述申辩意见,经过催告,相对人不进行复议或者诉讼,也不主动履行的,行政机关才可以下达强制执行决定,强制拆除违法建筑。
在本案中,被告街道办在处理涉案违法建筑时,明显存在程序上的重大缺失!其既未依法对违建作出明确的行政处理决定,也未遵循正当程序,包括必要的催告程序、听取当事人的陈述与申辩,更未向原告清晰告知其享有的行政复议及诉讼等权利救济途径。这一系列程序的省略,不仅剥夺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也使其对后续可能的法律救济途径一无所知。
更关键的是,在原告主动尝试通过自行拆除以履行法定义务后,即便检查结果未能达标,被告街道办也应秉持合法、合理、公正的原则,至少给予原告一次正式的催告,让其有充分的时间和条件去完善拆除工作,从而自行纠正错误,避免不必要的损失。然而,被告却直接采取了强制拆除行动,未经充分沟通与告知便强行闯入,此举显然有悖于行政执法的初衷与基本准则。
再者,“比例原则”作为行政法领域的基本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时,必须选择对行政相对人权益侵害最小的方式来实现行政目标。本案中,若存在更为温和、损害更小的替代性措施,行政机关理应优先考虑,而非直接采取可能导致额外损失的强制手段。对于因不当执法而给原告造成的额外“痛苦”与损失,行政机关必须承担起全部责任,不能留下一堆烂摊子,自己拍拍屁股走人!
被告街道办在本案中的执法行为存在严重瑕疵,未能遵循法定程序与比例原则,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并采取措施弥补对原告造成的损害。法院采纳了在明律师的观点,将被告强拆的行为确认违法!
在明律师有话说
从认定违法开始,到最后的强制拆除,每一步法律都规定了严格的法律程序,而执法人员却从不细细研究,认真遵照法律规定的程序依法履职,最后常常有理也变没理,因此,大伙要注意两件事,第一,农村土地想要搞建设,无论你是用于居住还是用于经营,都要核实清楚地块性质和用途,万不可未经批准擅自利用耕地,甚至基本农田进行建设,否则,违建跑不了!第二,哪怕一个没注意,被认定为违建了,也不要慌,法律为受影响的个人或单位预留了充足的自我纠正期,旨在引导其主动改正错误。在此期间,应积极与相关部门沟通,争取理解与支持,发表陈述、申辩意见,最大限度减少损失。而面对“不按套路出牌”的行政机关,“野蛮”执法等不当现象,那咱也不必手下留情,该维权的依然要维权,造成额外损失的也要让他们一一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