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拍图拍见了就直接“谈话拆除”?法院:不能无视法定程序!
卫星遥感检测图斑发现异常,就直接在“谈话”后强制拆除、清理?这么干固然效率很高,但就是不怎么合法。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王威律师在山东省滨州市代理了一起案件,被告街道办在无明确查处违法占地法定职责的情形下“谈话拆除”了当事企业的种养殖用房及硬化地面。那么,这种直接依据航拍图搞的“行政强制执行”能合法得了吗?
基本案情:30亩土地上的附着物遭强制拆除
委托人滨州市xx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与某街道办事处下辖的居委会签订土地租赁协议,租赁占有了老村址东南方向的30亩土地,用于种植农作物和养殖鹅等畜禽,进行了部分路面硬化并建有存放种子及农耕用具的看护房。
2022年9月,属地街道办事处成立工作专班对涉案土地进行了现场查勘,在与当事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进行“座谈”后数日即将涉案土地上的部分附着物相继拆除。
委托人认为街道办的这一做法导致其用于晾晒中草药的硬化地面、看护房及其中存放的中草药种子等农作物乃至池塘等被恶意掩埋,养殖的2000余只鹅也在此期间丢失。
涉案公司于是委托了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王威律师代理该案。王威律师在查阅了大量现场照片等证据后指导委托人向山东省滨州市xx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被告街道办强制拆除承包地地上附着物的行为违法。
律师解析:强制拆除必须符合法定程序,说其他的都没用
庭审中,被告街道办明确强调原告所述事实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纯属编造”。被告答辩称2022年9月省自然资源厅的卫星遥感监测发现了涉案问题图斑,涉嫌侵占耕地。街道办接到上级整改指令后进行了现场勘验,并与当事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座谈”政策和法律,其当场表态自己拆除。
后因其自行拆除行为不十分彻底,被告街道办将一个木板房吊出了图斑红线外,又拆除了大约300-400平方米的硬化地面,其余的包括养鹅所在地点皆为原告自行拆除。
然而这一看上去理由充分的答辩却恰恰给王威律师提供了证明被告街道办违法强制拆除的最有力依据。
王威律师在质证和辩论中指出,本案被告街道办在整个“土地违法查处”过程中完全未履行任何法定程序,既未依据《行政强制法》第35-44条规定的程序作出责令限期拆除/改正决定、书面催告、听取陈述申辩、作出强制拆除决定和发布公告,也未依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在作出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后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而是仅凭一份问题图斑和所谓“座谈”即将涉案土地上的附着物予以拆除,其拆除行为注定是非法的。
从证据上讲,被告提供的“座谈现场照片”完全无法证明原告当场表态将自行拆除的事实,且在原告“拆除不彻底”的情形下,被告若要动手拆除也必须严格履行法定程序。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被告不具备拆除涉案承包地地上附着物的法定职权(该处罚行为的法定职权应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行使,除非有明确的地方性规定授权街道办才可行使),且未按照法定程序作出任何查处的行政行为,其对涉案承包地附着物所采取的强制拆除行为应当确认违法。
2024年6月20日,山东省滨州市xx区人民法院作出(2024)鲁1602行初9号《行政判决书》,一审判决确认被告xx街道办事处于2022年9月强制拆除原告xx有限公司承包地上附着物的行为违法。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初步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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