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份《决定书》就能认定房屋为违法建筑?法院:没那么简单!
依法行政,是原则;依法认定,是责任。对违法建筑物性质的认定,直接关乎当事人财产权益,不容忽视;涉及当事人居住安全,不可轻率;影响当事人生活稳定,不能大意,行政机关必须严谨再严谨。
近期,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谢瑞青律师就碰到了这样一件案件,行政机关将房屋认定为违法建筑,当事人明显不服,谢瑞青律师助力当事人起诉,成功让行政机关针对当事人作出的违法建筑认定被法院确认违法,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基本案情
原告汤某快有房屋坐落于某市某区某街道某村马坑路130号。1995年,原告汤某快为涉案房屋所占土地办理审批手续,相关部门签署了同意意见,内容为“同意审批给该户47平方米,作为宅基使用”。
2020年8月,某街道办事处联合被告某区执法局下属中队,将涉案房屋强制拆除。原告汤某快不服该拆除行为,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最终判决确认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2023年3月20日,被告某区执法局对涉案房屋进行立案调查。
2023年4月23日,被告某区执法局作出〔2023〕第026-004号《违法建筑认定决定书》(下称《决定书》),对原告汤某快在某市某区某街道马坑路130号的建筑认定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而修建的违法建筑。
原告汤某快在得知自己房屋被贴上“违法建筑”标签后简直是咬牙切齿,“旧痛未愈,又添新伤”,3年前拆除了我的房子,现在又来把我的房子认定为违法建筑,这种做法无疑是赤裸裸的欺凌和侮辱简直是。自己3年前就已经胜诉,现在也要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合法权益,原告汤某快毫不犹豫找到了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谢瑞青律师,并在谢律师的指导下提起了诉讼,请求撤销被告某区执法局作出的《决定书》。
维权过程
在承接汤某快的案件后,谢瑞青律师以其专业的敏锐性和严谨的职业态度,深入挖掘了3年前原告房屋被强制拆除的来龙去脉。
他不仅详尽地查阅了相关案卷材料,而且精心搜集了一系列关键证据,包括《房屋征收情况调查登记表》《地形图》以及《某市人民政府关于某市仰双片区双岙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修编的批复》和《关于某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等重要文件。
值得一提的是,在诉讼过程中,被告某区执法局作出以被诉《决定书》存在认定事实不清问题为由,撤销了被诉《决定书》。
虽然被告自己撤销了案涉《决定书》,但“你撤你的,我告我的”,谢瑞青律师坚守立场、坚决发声,在对案件展开综合分析研判后,谢瑞青律师在庭审中一针见血地指出,被告作出的案涉《决定书》认定事实不清,应当予以撤销。谢瑞青律师强调,违法建筑的认定绝非简单的行政行为,而是一个涉及众多因素、需要严谨论证的复杂过程。这一过程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根本利益,一旦错误定性为违法建筑,将导致补偿或赔偿金额大幅减少,对当事人的生活造成不可估量的影响。被告“空口无凭”,认为涉案建筑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且不符合城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强制性内容,但却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为何原告不符合相关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况且当年的案涉地区控制性规划也显示案涉地块属于居住用地,原告有充分理由在案涉土地上修建房屋,被告的认定结果是片面的、不可信的。
法院裁判
谢律师抓住了对方的“软肋”,最终法院也采纳了谢律师的意见,法院认为,本案中,被告某区执法局经调查后作出的被诉认定决定认定涉案房屋属于违法建筑,并判定涉案房屋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且不符合城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强制性内容。但是,某区执法局没有提交证据证明涉案房屋在建设时不符合城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强制性内容,且根据某区执法局提交的《某市某片区双岙单元(0577-WZ-YS-03)控制性详细规划(修编)》(2011年)及《某市某片区双岙单元C-01等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2021年)显示,该地块仍为居住用地。因此,某区执法局作出被诉决定属于事实认定不清,主要证据不足。
最终法院判决:确认被告某市某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作出《违法建筑认定决定书》的行政行为违法。
在明律师提示
类似本案的情况不在少数,行政机关的目的其实很明确,认定房屋是违法建筑后,能进一步降低行政成本,但是认定的过程必须合法合规,毕竟这样的做法显然对当事人的利益有着很大的影响。
在此情况下,当事人唯有依靠专业律师的智慧和力量,才能有效地运用法律武器来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毕竟,专业领域的深耕细作使得专业人士在处理复杂问题时更具优势。聘请专业律师不仅能够提升维权效率,还能在最大程度上减轻当事人的损失,确保权益得到妥善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