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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被拆没补偿,邮寄履职申请被无视?法院:责令限期答复!

133 观看 2024-10-14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可以这样讲,先补偿后拆迁原则是征地工作应当遵循的首要具体原则。然而,在部分地区,仍然存在先拆迁再补偿的现象,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谢瑞青、熊世红两位律师就代理了一起类似的案子,最终帮助委托人成功维权。

基本案情

王某在河南省洛阳市某村拥有合法房屋及土地。因公路改建工程需要,王某的房屋及土地被纳入征收范围。征地过程中,当地拆迁办工作人员拿一张空白的登记表要王某签名,由于上面的安置补偿款存在争议,王某没有同意签字。之后,在没有接到任何通知的情况下,王某的房屋被强拆。房屋遭拆后,当地村委会通知王某领取“补偿款”,由于对补偿款数额存在争议,王某并未领取。想到当地县政府并未与自己签订安置补偿协议,也并未作出安置补偿决定,王某便向征地主体县政府邮寄递交了《履行补偿职责申请书》,请求县政府依法履行补偿安置的法定职责,对自己作出包含补偿安置内容的书面决定。但县政府收到王某的申请后,没有作出任何答复。

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王某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但市政府驳回了他的行政复议请求。绝境之下,王某找到在明律师事务所谢瑞青、熊世红两位律师,希望他们能为自己讨个公道。

维权过程

在进行前期调查取证工作后,两位律师认为,当地行政主体在没有进行任何通知的情况下即强拆当事人房屋,该强拆行为给王某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屋内物品等财物遗失、损毁殆尽。强拆后,当地县政府怠于履行补偿职责的行为侵犯了王某的合法权益。市政府的复议决定认定事实明显错误。

于是,在两位律师的帮助下,王某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1.撤销被告市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2.判令被告县政府依法履行补偿安置的法定职责,对原告作出包含补偿安置内容的书面决定。

法庭上,被告新安县政府答辩称,原告反映的占地补偿不到位问题不属实,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洛阳市政府答辩称:一、答辩人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程序合法。二、原告诉讼请求和理由不能成立。原告向县政府邮寄履行补偿职责申请书,要求“被申请人依法履行补偿安置的法定职责,对申请人作出包含补偿安置内容的书面决定”。但现有证据表明,原告实际得到了相关征地补偿款项。综上,原告诉讼请求和理由不能成立,应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被告县政府收到原告邮寄的履行补偿职责申请后,未对原告的履职申请作出答复,原告遂向市政府申请复议。根据查明事实,被告县政府既未与原告就拆迁补偿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协议,原告因补偿存在争议也并未实际领取补偿款,被告县政府也无充分证据证实原告领取附属物补偿款,故市政府认定县政府履行了补偿安置职责主要证据不足。


法院裁判

本案中被告县政府收到原告履职申请后,并未对原告的申请进行答复,同时原告、被告对是否履行补偿义务争议较大,裁判时机不成熟,需被告县政府对原告安置补偿申请进一步调查核实。市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应予撤销,县政府对原告的履职申请依法作出处理。综上,判决如下:

 一、撤销被告市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

 二、责令被告县人民政府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原告履行补偿安置申请作出处理。

在明律师提示

很多人认为,在征地纠纷中,作为处于弱势地位的行政相对人,我们没有办法干预政府部门的行动,因此,当邮寄相关申请时,即使政府部门不予回复,我们也无能为力,实际上并非如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一条规定,原告请求被告履行法定职责的理由成立,被告违法拒绝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予答复的,人民法院可 以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判决被告在一定期限内依法履行原告请求的法定职责,尚需被告调查或者裁量的,应当判决被告针对原告的请求重新处理。也就是说,只要我们的履职申请合法合理,政府部门不予答复的,如果打起官司,人民法院有很大概率要求行政主体进行答复。在明律师提醒广大被征收人,一旦权益受到损害,不要未战先怯,觉得自己没把握胜诉,时刻记住,只要自己拿起了法律的武器,胜利仅仅是时间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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