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范围内具有居住与经营功能房屋如何赔偿,答案在这里!
“对拆迁范围内产权性质为住宅,但已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经营性用房的补偿,各地可根据其经营情况、经营年限及纳税等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偿。对拆迁范围内由于历史原因造成的手续不全房屋,应依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补办手续。”
前面是个门面房用于经营,后面又是个住宅用于居住,再遇上了违法强拆,各项因素造成了本案错综繁杂的法律关系,如何进行赔偿,赔偿哪些项目,各项赔偿金额又如何确定,成了本案最大的难题,且看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梁红丽律师团队的贾燕丽律师如何理清这起令人头疼的行政赔偿案件。
基本案情:强拆被确认违法,房屋兼顾经营和居住功能,应区分处理,分别赔偿
原本登记为住宅的房屋,2016年遇上了棚户区改造,因多次沟通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补偿问题就被搁置下来,取而代之的是一次违法强拆,而强拆行为也在本案审理之前已被法院确认违法!
既然强拆行为已被另案确认违法,那就该赔赔,该补补吧,然而张大哥的房屋一部分用于经营,另一部分用于居住,对于房屋价值如何认定问题争议较大...
一、“住改非”部分房屋应如何赔偿?
《关于认真做好城镇房屋拆迁工作维护社会稳定的紧急通知》中规定,对拆迁范围内产权性质为住宅,但已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经营性用房的补偿,各地可根据其经营情况、经营年限及纳税等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偿。
虽然被登记为“住宅”,但当事人早已在2002年将部分房屋改造为经营用房一直从事经营,依法纳税,并取得了营业执照,虽在征收时并未登记为经营用房,但不能否认该房屋实际上具有居住与经营双重功能,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认定案涉房屋为居住、经营混合用途,合情合理!
本案中,法院考虑到经营性用房的价值要高于单纯住宅的价值,同时考虑其所处位置及周边类似经营性用房的单价,综合确定了赔偿金额。
二、房屋住宅部分的价值如何确定?
如果在被强拆之前已经合法评估的,可参考评估价值赔偿房屋损失,若未经依法评估或评估存在违法情形的,则可参考被征收房屋在征收决定公告时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格确定,本案采取了“同案同判”原则,参考了另案对同一栋房屋同样结构、用途的房屋的赔偿标准确定赔偿金额。
三、违法强拆后,原本正常配合搬迁所能获得的搬迁奖励费、补助费需要一并赔偿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第三项之规定,违法征收征用土地、房屋,人民法院判决给予被征收人的行政赔偿,不得少于被征收人依法应当获得的安置补偿权益。利息以及通过行政补偿程序依法应当获得的奖励、补贴等属于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第八项规定的“直接损失”,应予赔偿!
最高法一则经典案例也对此做出回答,(2017)最高法行再101号,法院指出:“市、县级人民政府在既未作出补偿决定又未通过补偿协议解决补偿问题的情况下,违法强制拆除被征收人房屋的,应当赔偿被征收人房屋价值损失、屋内物品损失、安置补偿等损失。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坚持全面赔偿原则,合理确定房屋等的评估时点,并综合协调适用《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赔偿方式、赔偿项目、赔偿标准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的补偿方式、补偿项目、补偿标准,确保被征收人得到的赔偿不低于其依照征收补偿方案可以得到的征收补偿。”
本案中,法院依然遵循了这个规则,责令被告按照主体房屋征收的实际建筑面按照100 元/㎡赔偿奖励费损失。
四、因拆除房屋之前并未进行评估或清点登记,屋内物品造成被拆一方无法举证损失的,应如何确定赔偿数额?
正常情况下当事人的损失因客观原因无法鉴定的,法院会结合当事人的主张和在案证据,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生活经验、生活常识等,酌情确定赔偿数额。但是,贵重物品需要自己举证哦!
在明律师有话说
因违法强拆给咱们被征收人所造成的损失,本着“任何人不得从自己的错误行为中获益”以及全面赔偿的原则,征收方需要赔偿咱们哪些损失,律师给大伙整理好了:
1.被征收房屋价值。2.搬迁补助费。3.临时安置过渡费。4.院落空地价值。5.装饰装修费及室内物品价值。注意,贵重物品、奢侈品的损失需要举证,例如购买记录、支付记录、发票或者购买合同等凭证。6.搬迁奖励费。正常搬迁所能获得什么奖励,因违法征收造成无法享受的损失,拆迁方应予补足。7、停产停业损失。8.利息损失,像本案中,由于拆迁方未及时支付赔偿金,给张大哥造成相应利息损失,法院判决应当按照同期同类存款利率标准支付。
而对于律师费以及精神损失,实践中尚未形成统一定论,具体要看各地法院的观点,像本案中,一二审法院皆认为律师费并非《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直接损失的范畴,未予支持,但是大伙可以在请求赔偿损失时一并带上,最后能够得到法院的支持也未可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