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了的“空白协议”惊现“幽灵”条款,四个月后征收方“赔了夫人又折兵”!
有多少朋友在征收过程中被要求签署空白协议的?我相信不在少数!更有甚者,一旦协议签订,便如石沉大海,被征收方悉数收走,百姓想要一探究竟,核实协议是否是最初协商的内容,却往往遭遇重重阻碍,知情权无法保障!而今天这起案件,正是空白协议“惹的祸”,原本签好的协议上却凭空多出了不该出现的条款,这背后有何猫腻?下面,我们一起走进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陈丽芳、李银磊两位资深拆迁律师代理的这样一则堪称“速战速决”的真实案例。
基本案情:空白协议遭篡改,神秘'第十条'现身:权益隐患何解?
原本协商好了补偿条件,征收方却拿出了一份“空白协议”让翁先生签字,尽管内心存疑,出于对征收方的信任与尊重,翁先生仍然签上了自己的名字,不想,5年后再见到这份协议,上面却出现了不该出现的条款,让翁先生凭空背负了一笔36万的购房款...
因原本就不满安置补偿条件,眼看房屋就要面临强拆,翁先生深觉无力回天,立即委托律师帮忙维权,陈律师来到现场的时候,翁先生甚至还坐着轮椅!
由于房屋马上面临强拆,律师介入后立即展开维权工作,在确保翁先生的人身财产安全后,陈律师立即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审查补偿协议及相关核算单!
不查不知道,一查吓一跳!案件制胜的关键点,竟源自一次看似平凡的信息公开请求!
公开所得的两份补偿协议,而其中一份却莫名其妙多了一行手写条款成为协议的“第十条”,大意为“翁先生同意支付36万购房款”...而这行字明显就是后期有心之人擅自添加形成的!
怪不得答应得那么痛快,原来在这儿等着呢!怕翁先生不同意,就擅自在人家签的空白协议上偷摸加上了这一条,想要瞒天过海?
对一个生活不便的老人,以此种卑劣行径行欺骗之事!就为了推进征收进度?良心何在!?
仅凭单方面擅自添加的条款,就妄想蒙蔽百姓的双眼?不过是自欺欺人罢了!面对如此明目张胆的违法行径,律师当即决定立即启动行政诉讼程序,将这份不公之约彻底粉碎!
边打边谈,四个月后征收方“赔了夫人又折兵”
2024年6月,此时距离委托不到两个月的时间,在陈丽芳、李银磊律师的协助下,翁先生向镇海区人民法院提起了关于行政协议的无效之诉。镇政府得知立案之后,先后多次与翁先生展开积极协商。2024年8月12日,发着高烧的李银磊律师赶赴现场,在委托人家里与镇政府工作人员展开谈判,协商补偿安置事宜,并协助翁先生签订了新的协议。
新的协议一签好,翁先生心里一块大石头总算落了地,在律师的帮助下,不仅摆脱了36万购房款,原本的补偿条件也是一个不落,除此之外,还在原有基础上另外增加了过渡房屋及部分现金的补偿,属实是意外之喜!
取得安置房钥匙并办理了房产证之后,翁先生心满意足,2024年8月26日,向法院申请撤诉,至此仅用时四个月,本案大获全胜!
“空白协议”有效么?
关于空白协议在行政征收及其他法律实务中的合法性问题,确实是一个复杂且颇具争议的话题。一派认为协议签订时应当保证双方对所签署的内容了解认可,明确知晓,如果协议签订时是空白的,则无法体现出双方真实意思,且空白协议容易导致一方利用优势地位在事后填充不利于另一方的条款,从而损害相对方的合法权益,基于此,所签协议应属无效!而另一派则认为将空白协议交由对方填写,可视为合同一方对另一方填写后续内容的授权,那么所签空白协议依然有效。
律师则认为,在某些特定情境下,行政征收追求高效,上一秒协商好了补偿条件,下一秒就得拿出合同来签,空白协议作为提升签约效率的一种权宜之计,这一点无可厚非,但百姓所签协议有效的前提是必须确保其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事后填补的空缺内容,百姓必须明知且同意!
遗憾的是,像本案一样,所签空白协议事后被“动手脚”的情况并不少见,此举不仅辜负了民众对于政府诚信的信赖,更是对法律精神的公然违背,此类协议必然无效!
在明律师提示
部分征收方投机取巧,利用信息不对称,企图以空白协议为诱饵,快速提升签约率,却忽视了法律的红线与民众的权益,一旦真相大白,被征收人不仅需面对权益受损的现实,更可能陷入漫长而繁琐的诉讼维权之路,这无疑是对司法资源与社会成本的双重浪费!此种做法遭到百姓唾弃,绝不可取!
律师一再强调,无论征收方口头承诺了什么优厚条件,务必确保其以书面形式明确无误地记录在协议之中!警惕“空白协议”的潜在陷阱,此类协议往往成为损害民众权益的温床,切不可轻信其表面之辞!强烈建议大伙在面对“空白协议”时,保持高度警惕,能不签咱尽量不签。心中若有任何疑虑或不确定,切勿贸然行事,而应及时寻求专业律师的咨询与帮助,确保自身权益得到充分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