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屋评估价值偏低时,被征收人如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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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25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二十条规定,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该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
《评估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 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依据上述规定,被征收人认为评估报告价格不合理的,可以向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评估结果不服的,可以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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